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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鹤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2024-06-04 09:22:1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6号...

江门市鹤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加快把鹤山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鹤山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关于印发〈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科工商务〔2019〕134号)文件要求,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鹤山市、不改变在鹤山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额度不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市本级配套的部分。

第四条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在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壮大成长性科技企业集群。针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连续两年销售收入每年增长20%以上,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研发投入(以企业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或等于4%的,且近两年(含本年度)申请或授权一个或以上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三档: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元、其他企业3万元。

第六条  培育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载体。对获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或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项目,项目中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照获奖等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对于企业当年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进行技术开发的,且当年度技术交易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20%给予企业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全市奖励项数不超过5家。

第八条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从国内知名高校、粤港澳大湾区孵化载体、科技园区等成果转化或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项目团队具有核心技术成果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经核定给予企业开办第一年在鹤山市发生的研发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对于在孵期间的入孵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万元,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毕业企业并且在鹤山落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入孵企业的奖励仅限享受一次。对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当年孵化数目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科工商务〔2019〕134号)进行监督与管理,申报单位存在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确认取消当年奖励资金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自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起5年内迁出鹤山市的,或3年内不按要求上报科技统计数据的,需全额退回所获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印发后,如上级出台同类扶持政策,且补助标准比本办法高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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