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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 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1-09-22 22:35:1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 号)精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 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 号)精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实施工作,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经验,按照科技部《关于支持北京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的函》(国科发区〔2021〕56 号)的要求,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试点条件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须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一)企业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业一年以上;

       (三)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四)其他认定标准仍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执行。

       三、办理程序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对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实行“单独认定、单独报备、单独管理”,全面推进“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企业可“随申请、随认定、随报备”。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申请政策试点采用网上在线申报方式,无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认定小组每年发布的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安排,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向认定小组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请表》以及《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企业可不报送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证明、职工的劳动合同及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由认定小组通过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二)专家评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即单独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小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单独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企业实行“报备即批准”,并由认定小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严把政策试点准入关口

       对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等环节发现不符合政策试点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企业不符合政策试点条件,但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做好企业日常认定管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小组报告,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做出承诺,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小组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策试点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在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将依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组织

       建立健全政策试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认定小组职能作用,推动政策试点高质高效落地实施。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人员、场地、经费等条件保障,因地制宜做好政策试点实施工作,吸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企业入驻发展。

       (二)开展宣传动员

       广泛开展政策试点宣传,通过组织媒体宣传、举办专场政策培训、政策信息推送等方式,面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企业开展政策精准宣传,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政策试点。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摸底,广泛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对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主动动员企业参与政策试点。

       (三)做好政策扶持

       参与政策试点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适用领域范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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