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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门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二师铁门关市“双创”工作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24-02-20 09:51:46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二师铁门关市“双创”工作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师市区域科技创新,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师市“双创”工作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师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师市办发〔2016〕15号)和《师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新增师...

铁门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二师铁门关市“双创”工作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师铁门关市“双创”工作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师市区域科技创新,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师市“双创”工作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师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师市办发〔2016〕15号)和《师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新增师市本级科技经费200万元,专项扶持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扶持对象为师市所属团场及企事业单位,以及为师市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放大效应,引导和鼓励团场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科技投入。

(二)竞争择优,公平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实行专家评审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资金评审必须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三)绩效导向,强化监督。增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核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产出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流向、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范围。

(一)众创空间建设。扶持师市范围内的科技类孵化器、产业园区大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兵团资质,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兵团、师市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和产业园区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二)研发项目补助。重点扶持智能农业、生物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生物医药、农机装备、智慧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具体按照《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师科发〔2009〕7号)执行。

(三)科技创新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课题组按获奖级别给予16万到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兵团科学技术奖的课题组按获奖级别给予6万到1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团场及企事业单位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兵团、师市认定的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高新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2016年及之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给予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区外迁入的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六)创新人才团队。扶持整合各项优势资源成立行业协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服务联盟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经师市民政工商部门注册认定后,每个机构单位给予3万元的扶持补贴。

(七)科技创新活动。对于围绕师市创新创业品牌开展的各项创业孵化、项目路演筛选、企业融资、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各类社会化、专业化科技服务活动以及政府购买的专业科技服务。视年度服务数量质量给予不超过活动总开支50%、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创新创业大赛。扶持举办师市创新创业大赛,每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承办经费扶持。鼓励大赛获奖项目落户师市,对获得前10名并落户师市的项目按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和其他扶持,增强创业大赛对师市科技产业推动的实效性。

(九)知识产权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发明专利,设立师市发明专利申请保量增长奖励:

1.对首次成功授权发明专利的团场及企事业单位,给予20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2.对团场及企事业单位2015年以后的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件的奖励。

(十)其它扶持范围。根据《兵团团场、企业“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表彰奖励办法》(兵“讲、比”组办发〔2010〕1号)的文件要求,对师属团场、企业开展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专项扶持资金需由团场及企事业单位直接申请,并按师市科技局当年编制的申请指南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师市科技局可视当年产业发展需要和科技需求,调整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实行公平公开、择优扶持,保证扶持资金总额,不突破200万元。

第八条 师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申请,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可列为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第九条 申报受理时间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下发指南。每年4月15日前,师市科技局通过师市门户网站等发布专项资金奖励的补助范围和工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等项目申报指南。

(二)审核备案。科技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年6月15前,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经所在单位审核把关后,报送师市科技局。

(三)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师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所在单位推荐函;

4.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国家、兵团和师市科技计划、人才计划项目批准文件、产学研合作协议、认定或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师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的审核。

(一)形式审查。师市科技局主要对项目进行调研核查,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绩效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承担能力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二)立项评审。项目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师市科技局本着“同行评议”原则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进行项目立项评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由3至7人组成。

评审专家组应对评审项目进行客观评价,得出综合评审意见。行业专家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科技管理专家主要对承担项目单位的经济状况、承担能力、项目预算合理性及其项目预期效益性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科技类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师市其它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类专项资金不再扶持。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师市科技局按照《师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核定当年扶持对象名单、扶持金额及项目计划,报师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备案。

第十三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师市科技局将初审通过的扶持对象名单、扶持金额及项目计划在师市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师市科技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师市科技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二)拨付。将无异议的公示结果报请师分管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由师市科技局、财务局共同拟订科技创新扶持项目计划文件,并联合下达,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单次扶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师市辖区,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务、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 扶持对象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扶持对象,取消立项,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扶持对象分别3年内和5年内不得申请师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兵团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公告。发现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严格依照国家、兵团、师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会同师市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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