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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普陀区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01-08 09:28:5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普陀区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沪府规〔2023〕1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营造抢开局、拼经济、抓发展的强烈氛围,持续巩固经济回稳向好势头,为实现全年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打下扎实基础,特制定本政策措施。一、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对符合条...

上海市普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普陀区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普陀区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沪府规〔2023〕1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营造抢开局、拼经济、抓发展的强烈氛围,持续巩固经济回稳向好势头,为实现全年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打下扎实基础,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六税两费”。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2023 年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按 0.5%收取担保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后,担保500万元以下的贷款,给予担保费100%资助;担保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给予担保费50%资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时还贷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按签订贷款合同月为准)的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贷款贴息资助,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部分给予100个基点(即1%)的贷款贴息资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支持行业企业稳岗扩岗。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3 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每人2000 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四、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对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及创意活动以及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支持,对于获得市有关消费市场创新发展支持政策的企业,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积极参与、支持普陀区购物节、新品首发、首秀首展、节庆集市等系列活动,助力打造“普陀购物”特色活动品牌,取得良好成效的商业企业,可按实际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贴。鼓励国有企业所属的商业设施和自有品牌带头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发挥引流导入作用。(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国资委)

五、全面激活文旅市场。用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促进文创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加快恢复。市区联动发放文旅、体育、餐饮、零售等专项消费券,广泛动员电商平台和各类商户参加,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3 年一季度继续按 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区商务委、区体育局)

六、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快成长。对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加大区产业创新引导基金和“半马苏河”科创基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支持作用,形成科学家敢干、资本敢投、企业敢闯、政府敢支持的创新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办)

七、大力引才聚才留才。全面落实各类人才计划和政策,优化人才直接落户、居转户、购房等条件,完善教育、医疗等服务,大力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本区中小企业,继续提供短期租房资助,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月,补贴期限为三个月,帮助中小企业留住核心人才。(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八、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人靠谱(普),事办妥(陀)”营商环境建设。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新测评体系,聚焦市场主体集中诉求,推出区营商环境方案6.0版。积极推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全程网办。探索企业全生命周期在市场监管领域的“证照联办”,实现联办业务全环节一人受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为重点企业提供公共信用修复主动提醒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被拖欠账款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上海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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