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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峡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峡江县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2023-11-24 09:09:3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峡江县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为进一步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县经济建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工业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兴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二、优惠办法设立产业扶持发展专项基金,企业按程序申报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以下办法予以扶持。(一)产业基金扶持亩均税收达 5 万元以...

吉安市峡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峡江县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峡江县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县经济建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工业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兴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

二、优惠办法

设立产业扶持发展专项基金,企业按程序申报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以下办法予以扶持。

(一)产业基金扶持

亩均税收达 5 万元以上的入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达 5 万元以上的园区外企业(矿产品加工、供电、竹木粗加工等资源类企业除外),自投产之日起,按以下办法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优惠期)为五年:

1.增值税部分

(1)年缴纳增值税(不含退税部分,下同)50—200(含)万元,按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扶持;

(2)年缴纳增值税 200—500(含)万元,按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 85%予以扶持;

(3)年缴纳增值税 500—1000(含)万元,按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 90%予以扶持。

2.企业所得税部分。年缴纳增值税50(含)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部扶持。

3.企业优惠期满后,对企业新增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扶持。当年新增税收50(含)—100 万元、100(含)—300 万元、300(含)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20%、30%、50%予以扶持。

4.本办法生效前落户且在优惠期内的企业,剩余优惠年限扶持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5.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从严从紧供应工业土地,建设用地指标需满足:容积率≥1.2,投资强度≥300 万元/亩,绿地率≤20%,建筑密度≥4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占企业总建筑面积≤10%,厂房高度≥9 米。对按规划要求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土地挂牌出让价为6.4 万元/亩(契税等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相应承担),企业一次性缴清购地款。根据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如期开工、竣工,按用地面积 4.4 万元/亩标准分阶段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项目主体工程开始施工时,根据企业提供的施工合同予以扶持 60%;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工时,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验收后予以扶持 40%。

6.对按合同约定规划审批建成投产的企业,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审核验收后,按总建筑面积6.5 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人防异地建设费县本级留成部分。

7.鼓励入园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在建设周期内单栋厂房(含库房)完成三层及以上,且占地面积1500 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审核验收后,对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按 100 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励。

(三)扶优扶强措施

8.支持企业树立名牌提升形象。企业经营期内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省级江西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9.支持引进外资、外贸出口企业做大做强。设立外贸出口发展扶持基金,除国家、省、市外贸出口创汇补助外,县财政另行予以奖励,对生产型出口企业每出口1 美元奖励人民币 4.5 分。对参加境外展出口企业按1.5 万元/次标准给予扶持。设立总额 1000 万元出口企业退税周转金,具体按照《峡江县出口企业退税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对引进的外资实体项目实行现汇进资奖励,每现汇进资1 美元奖励人民币 8 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 万元。

10.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内企业,或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注册地回迁峡江的企业,县财政给予该企业1500 万元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县内企业,县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县内企业,或在“新三板”挂牌完成注册地回迁峡江的企业,县财政给予该挂牌企业300 万元奖励;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县内企业,县财政给予该企业2 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建立自主创新平台。对批准新设立省级院士工作站、市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

践基地和“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10 万元建站经费扶持。鼓励建设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双创示范基地等双创平台,对入驻的小微企业,给予3 年场地“零租金”待遇、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对运营情况良好、孵化成效突出,达到国家、省和市级标准的双创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亲商安商措施

12.外来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500 万元以上或外资 50 万美元以上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迁入投资所在地。客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企业务工人员子女按相关规定安排入县城学校就学。企业聘请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应、历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劳动人事关系可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13.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政策性规费县内部分全免、服务性规费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定额收取”原则,按照最低标准打包计算收费。

14.鼓励以商招商。对新引进落户、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且合同期限内建成投产的项目,按除土地款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奖励金额 100 万元封顶,其中50%奖励第一引资人。

三、其他

15.对年缴纳增值税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社会贡献大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16.对生物医药产业以外的其他主导产业生产性龙头项目,若总投资超 20 亿元或投产后 3 年内实际年缴纳增值税达3000 万元以上,经县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可参照《关于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峡办字〔2020〕9号)文件执行。

17.对符合县“1+3”主导产业定位,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优、发展潜力大的生产性成长型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新引进落户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度内(含第三年度),年度上缴增值税达到 600 万元以上,后期保持稳定增长;二是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以上项目经县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厂房租金扶持。对需租用厂房的项目,给予租用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如企业第4 年年缴纳增值税达 2000 万元以上,可延长租金补贴2 年。

(2)设备扶持。对项目一次性新增投入1 千万以上的新购生产型设备,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最高比例不超过新购设备款的 15%,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 万元。

(3)搬迁扶持。对新引进从县外搬迁落户本县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和纳税规模的大小,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搬迁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物流补贴扶持。按照项目年销售收入每亿元补贴20万元的标准执行,每年补贴 200 万元封顶,时限不超过3年。

(5)研发、生产车间装修补贴。根据项目投资和纳税规模的大小,由县财政按项目实际装修费用的20%—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 1000 万元封顶。如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度内(含第三年度),年度缴纳增值税达2000 万元以上,补贴金额2000 万元封顶。

以上设备、搬迁、物流、装修等扶持资金后期逐年从项目税收奖励资金中予以抵扣。

1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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