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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汉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汉源县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3-08-29 10:31:5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汉源县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工业挑大梁、制造业扛大旗”、市委“做强主干、联动六县”决策部署和市委书记李酌来汉调研指示精神以及县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会工作安排,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战略机遇,着力构建“4+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奋力推进汉源县“十四五”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县对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汉源实际,特制订本扶持办法。第一条 资金...

雅安市汉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汉源县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汉源县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工业挑大梁、制造业扛大旗”、市委“做强主干、联动六县”决策部署和市委书记李酌来汉调研指示精神以及县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会工作安排,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战略机遇,着力构建“4+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奋力推进汉源县“十四五”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县对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汉源实际,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工业发展扶持资金3000万元,以后根据财力情况可逐年增加。

第二条  扶持范围

(一)重大工业产业投资项目;

(二)企业规模上台阶;

(三)企业效益上台阶;

(四)企业升规入统;

(五)科技研发补助;

(六)企业平台建设。

第三条  扶持条件

对符合扶持范围情形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在汉源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近两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或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取得项目立项资料或备案表的项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和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

第四条  扶持办法

(一)重大工业产业投资项目。对符合我县“4+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年投资额实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投资额实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投资额实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投资额实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投资额实现3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规模上台阶。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每上一个1亿元台阶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

(三)企业效益上台阶。对地方经济新增实际贡献总额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的企业给予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四)企业升规入统。对上年度新建入规、小升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科技研发补助。对工业企业科技投入给予科技研发补助或扶持,包括科技研发机构建设、科技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补助)等。其中,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研发机构扶持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分别扶持20万元、5万元。

(六)企业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当年度确定的标准执行;对获得“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须书面向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提出申请,书面申请资料应真实合法,以实际增长和贡献为准。

(二)申报期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在次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三)审查核实:由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四川汉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配合审核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资金拨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按照程序拨付。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所有项目对同类型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涉及国家、省、 市各级扶持资金按照确定的分担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套骗奖补资金的,企业须全额返还套骗的奖励资金,且3年内企业不得申报各类扶持或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由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原《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源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汉府办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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