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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郏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及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3-07-29 09:13:3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郏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及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市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及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改革发展,切实提高科技供给质量和效率,引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一)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实施科...

平顶山市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郏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及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郏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及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市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及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改革发展,切实提高科技供给质量和效率,引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一)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通过分类指导,梯次培育,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增长。对新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0.5万元。通过提供科技孵化服务、研发费补助、研发平台建设奖补等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利用“互联网+”、智能制造和柔性生产等,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设备更新和工艺升级,推动传统生产型企业向科技型企业逐步转型。加大“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其加快成长为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进而成长为行业领军企业和创新龙头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二)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遴选一批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动态化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通过首席科技服务员帮扶、一企一策补短板、手把手精准培训、财政科研经费联动扶持等措施,加快补齐发展短板,加速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升级进程。加大支持力度,对首次获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招商引资入驻我县并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三)着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大对创新龙头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牵头承担省、市重大科技专项,聚焦关键环节开展协同攻关,推进产业链与创新链衔接,提升企业创新能效,引领优势产业创新发展。对获批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5万元;获批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二、加快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四)争创高层次创新平台。重点在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加快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平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补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完善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奖补机制,对年度评估优秀的,优先列入重点保护企业。

(五)发展创新创业孵育载体建设。支持各类主体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加快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创投”的孵化服务链条;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标准推进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各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补3万元。

(六)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引导企事业单位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鼓励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落实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

三、加快发展创新引领型机构

(七)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或者创新龙头企业牵头,聚焦全县主导产业的创新需求,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将内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独立运营,面向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八)引进高端研发机构。积极对接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支持其在郏县设立或者与郏县有关单位共建各类高端研发机构。对支撑和引领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四、积极引进培育创新引领型人才

(九)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团队)。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快建立以提升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培育和引进电气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互联网与大数据、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团队)。对通过认定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县创办企业并通过评审的,给予创办企业一次性奖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启动扶持资金(不与市级资金重复扶持)。上述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在企业注册时拨付20%、投产时拨付40%、产生首次纳税时再拨付40%。市创新人才(团队)依托我县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联合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根据市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实际需要,可由依托单位申请项目扶持资金。上述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项目通过评审后拨付50%,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后拨付50%。加大奖补激励力度,对国家“万人计划”、“中原学者”、“中原千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给予奖补,并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对认定的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认定的中原千人计划(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资金支持。对认定的省创新型科技团队奖补20万元。

(十)拓宽柔性引才渠道。把柔性引才引智作为聚才用才的重要方式,通过举办系列人才、科技成果对接等活动,积极拓宽引才途径。通过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聘任客座教授、设置特需岗位、建设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等多种形式,大力汇聚人才智力资源。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涉企)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研发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

(十一)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参加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参加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按市级奖补标准1:1配套。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到我县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创办延伸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我县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经费的不重复支持);对县内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我县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经费的不重复支持)。对技术经纪(经理)人服务在我县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同一技术经纪(经理)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市级补助的不再重复支持)。鼓励支持成果登记,每通过科技成果登记一项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1:1的比例跟进支持。

(十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预算备案制度,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创新券等普惠政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奖补资金。对每年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年度研发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依托创新龙头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产业骨干企业,突出郏县产业发展优势和方向,推进产业链条中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重大技术协同攻关,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等领域,加快核心技术突破,以优势领域局部突破带动产业价值链整体攀升。对承担实施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5万元。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企、强县建设。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动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侵权假冒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完善知识产权创造的奖补激励机制,提升发明专利的申请质量和授权率,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支持科技型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通过国家标准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提升专利支撑产业发展能力。

六、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七)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流程,扩大“科技贷”业务覆盖面和受益面,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纳入“科技贷”风险补偿体系。发挥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龙头作用,鼓励面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放宽担保条件。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国有平台、银行、再担保公司风险共担模式,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

七、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十八)加快科技创新服务载体建设。支持依托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为创新创业提供技术市场交易、知识产权、科技人才、科技资源共享、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全方位的服务,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于立项建设的科技创新综合体,由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十九)培育壮大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培育和引进一批科技服务骨干机构。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有实力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机构。吸引县外科技服务机构在郏县设立分支机构。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化集成化发展,探索“集成商+专业机构”服务模式。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可给予一定奖补。推动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能力,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二十)培养科技服务人才。完善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积极利用现有人才计划和政策,加强对科技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育,引进和培养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服务高端人才。开展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评估师、信息分析师等人才培育,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

八、夯实科技创新工作基础

(二十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保持逐年增长。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每年县科技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十二)健全科技创新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坚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加大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力度,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整体部署,明确目标要求,谋划思路举措,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九、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强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优势企业,做优铁锅、铸造、陶瓷、建材等传统产业,做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新兴产业,加快制造业结构调整,提升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供给水平。

(二十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研发生产的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销售价格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对企业首次购买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销售价格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

(二十四)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获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进入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补)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二十五)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实施关键岗位“机器换人”行动。对企业机器换人项目的设备投入,按照实际完成投资,(以发票为准)给予不超过30%(含)的财政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对经省、市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二十六)支持企业上云。支持企业采取按需付费、以租代买、服务租赁的模式,使用云平台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业务应用等资源服务。根据全省统一协调云平台服务商达成的合作协议,降低我县企业按需使用云资源及云化软件费用,按照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年最高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七)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产业集群发展、成长、创业创新类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进入省优质中小企业库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库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通过复核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十八)支持酒业转型发展。对获得豫酒“五朵金花”、“五朵银花”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豫酒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账资金的30%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附则

(二十九)县域内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奖励项目后次年第一季度,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工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汇总,逾期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由县财政予以一次性奖补。

(三十)本措施适用于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获奖单位、个人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补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十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郏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郏政〔2014〕37号)同时废止。2020年批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此文件执行。本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为准。本措施由科技创新及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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