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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工信〔2020〕293号

2020-11-21 13:02:49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 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

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工信〔2020〕2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 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的通知》(东府〔2020〕29号)等文件精神,将产业集群培育作为推动我市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设立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三大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发展,及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原则,统筹考虑集群培育长、中、短期需求,按照“核心做强、协同带动”原则,集中资源投放,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审定资金设立方案、资金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统筹产业集群培育工作,确定集群培育的重点支持镇街(园区)。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各镇街(园区)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统筹工作。纳入重点支持范围获得市财政切块资金的,同时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与管理,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资金使用包括项目资助及项目管理费。项目资助,包括优势传统产业集群项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切块资金与非切块资金两类。优势传统产业集群项目中的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属于切块资金项目。其他项目属于非切块资金。

       第十一条 优势传统产业集群项目

       (一)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

       对推动集群发展有明确规划,且集群在规模、行业企业总体数量、规上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资金规模(建议市镇资金配套比例1:0.5)等指标方面符合要求,经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作为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培育重点支持镇街(园区),给予资金奖励。每个镇街(园区)单个集群最高资助2000万元。资金分两阶段拨付:

       第一阶段,对指标符合要求,经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作为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培育重点支持镇街(园区),先行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阶段,对通过集群增长评价的镇街(园区),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续资金支持。资金由镇街(园区)完成首阶段1000万元资金支出后,另行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

       (二)传统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增长奖励项目

       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三)传统产业自动化改造项目

       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行业的企业,当年购置生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且设备投入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四)传统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项目

       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行业的“专精特新”企业,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设备投入总额100万元(含)以上,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二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

       (一)软企营收增量奖励项目

       对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增年度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且单年营收增幅达20%(营收达5亿元的企业,单年营收增幅应达15%)的,按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部分(新成立企业为当年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

       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应用工业互联网、5G等新技术、新产品,优化业务环节,创新业务模式,实现降本增效。对企业开展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按不超过投入总额的2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三)工业软件奖励项目

       鼓励东莞工业企业加大对工业软件、尤其是智能产品中嵌入式系统软件的研发投入,实施内涵式增长。对经认定纳入市重点培育智能产品库,且企业软件业务收入占比达30%的企业,按其智能产品中的软件业务收入的20%进行奖补,连续奖补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三条 集群培育需增设资金项目的,由市工信局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市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不予资助审核,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扶持和经济调度的实施办法》(东府办〔2020〕48号)标准执行,除存在刑事犯罪、安全生产、严重失信、骗取财政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情况予以放宽。

       第十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已获得资助的投入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六条 镇街(园区)的选取。市工信局制定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细则(另行印发),选取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培育重点支持镇街(园区),上报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资金划拨。确定重点支持镇街(园区)后,市工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将资金拨付镇街(园区)。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镇街(园区)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审批机制,落实配套资金,统筹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培育优质企业、扶持促进机构发展、品牌建设、平台支持、人才培育、诊断服务、工业旅游、供应链金融支持,及市、镇街(园区)认为集群培育需设立的其他项目。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助、事后奖补、奖励、贴息等方式。

       第十九条 资金监管。市工信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每季度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其他项目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二十条 市工信局根据项目情况,提出预算需求。根据各项目实际申报情况,需优化预算配置的,在不超出总额度前提下,由市工信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市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组织资金申报,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局结合预算规模及审核情况,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金额,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二)在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部门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运营数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Tags:东莞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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