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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发〔2020〕32号

2020-05-12 20:15:32 新型研发机构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陕西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精神,进一步壮大创新主体队伍,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

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发〔2020〕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陕西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精神,进一步壮大创新主体队伍,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努力形成各类创新主体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依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考核,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型产业规划布局,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1.开展技术研发。围绕西安产业需求,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或独立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建设合作攻关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孵培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企业、机构和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社会资本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合作,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3.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4.引育高端人才。吸引院士、长江学者、国家特聘专家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及科研基地均在西安。

       2.机构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机构,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50%以上股份,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

       3.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4.具有行业知名领军人才、骨干力量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5%以上。

       6.具备满足开展研发的软硬件条件。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工艺设备和软件平台。

       7.经费收入和支出稳定。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孵化或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

       8.工作评价体系及激励机制健全,形成需求导向型科技创新模式。

       第五条审核程序:

       新型研发机构常年申报、适时评审、集中认定。(集中评审,年度发布认定结果)

       1.申报。常年接受申报,由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申报材料应同时以纸质(一式一份)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

       2.评审。市科技局受理申报后,适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

       3.认定。根据现场考察和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单位,授予“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牌子。

       第三章支持措施及绩效考核

       第六条对授牌的新型研发机构,自授牌之日起运行一年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机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支持;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可参加下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绩效考核内容包括:

       1.新型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支情况,科技研发、成果转让转化等科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等情况;

       2.新型研发机构在开展所属领域科技研发时的费用投入情况;

       3.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科技型企业的数量,以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4.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其团队获得国家和陕西省科技奖励情况,引进专职高层次人才数量等情况;

       5.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长期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产生的支出等情况;

       6.其他关于体制机制创新、文化环境优化等方面相关情况。

       第七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西安市引才相关政策落实待遇,同等条件下对引进的外国人才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国家和陕西省各类人才计划。

       第八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或联合申报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立项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在西安举办国际组织的高水平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经认定授牌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告机构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情况的业绩绩效报告,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和下一年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机构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超期不报或变更后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已授牌的新型研发机构,应自觉接受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及相关部门监督。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撤销其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Tags:西安市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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