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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洪梅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洪梅镇实施“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2024-04-12 09:29:54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洪梅镇实施“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

东莞市洪梅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洪梅镇实施“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洪梅镇实施“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以及《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东府办〔2022〕36号)等文件精神,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锚定我镇“一城一区一带”发展战略,全力培育“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消薄典型镇,力争2025年GDP超150亿元,紧扣稳增长、新动能、高质量三条主线,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加快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专项资金,从2024年起至2027年,镇财政统筹安排每年不少于500万元,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支持洪梅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源头创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人才引进等,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以及落实上级部门和镇委镇政府部署的各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项资金当年按照“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开展,奖励申报先后顺序的认定,以完成镇初审并将完备材料,报送至经济发展局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成立专项资金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经济、招商、财政的镇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党政、经济发展、党建、财政、投促、司法、市场监管、税务、住建、人社、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统筹项目审核,拟定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支持资助奖补领域,划分为“五大”子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涉及第四章;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涉及第五、六章;金融服务专项资金,涉及第七章;人才专项资金,涉及第八章;产业优化提升专项资金,涉及第九章。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我镇户籍人口或在我镇购买一年以上社保的企事业工作人员。

第四章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第九条创新型企业扶持奖励。

(一)高企扶持奖励。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再奖励13万元、10万元,重新认定高企再奖励7万元;从市外、市内迁移至我镇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高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瞪羚企业”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三)“百强创新型企业”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市级“百强创新型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企业研发开发奖励。

(一)研究开发财政奖励。对获得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的10%进行配套补助,最高10万元。对每年填报有科研经费且符合填报要求的企业,每年给予企业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1000元奖励。

(二)企业研发机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按照市资助金额的30%进行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按最高认定级别奖励,级别提升后追补奖励差额。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第十二条孵化器载体奖励。

(一)孵化载体认定奖励。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培育单位、省级加速器、省级孵化器、市级加速器、市级孵化器,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拨付奖励资金。

(二)孵化器高新企业认定奖励。孵化器内每新增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该孵化器1万元。每个孵化器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第十三条优质企业进驻数字经济产业基地补助。对新落户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工业(含新迁入、新入库),且属于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的企业(以统计纳统口径为准),对租用或者购买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的厂房给予奖励,其中对租用厂房,年纳税额达500元每平方米后补助每平方米10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封顶10万元,最多连续补助3年;对购买厂房,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在年纳税额达500元每平方米后予以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补助,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的企业在我镇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后予以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封顶50万元。对获得上级部门数字经济产业基地奖励的给予30%配套奖励,单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对引进的优质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升规提档发展奖励。对月度入库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年度入库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上工业企业,全年产值较上一年度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万元;全年营业利润为正且较上一年度营业利润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封顶5万元。对规下样本工业企业,全年营业收入实现净增长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若上述新迁入企业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十六条发展总部企业奖励。对获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新迁入落户的总部企业,予以企业高管人员合计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自动化改造补助。对积极实施智能化、数字化等自动化改造项目,且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超200万元的“四上”企业,以及应用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赋能中心进行数字化转型的企业,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不高于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5%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最高资助20万元。凡已获得省、市相关技术改造支持资金的项目,我镇将不予重复资助。

第六章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

第十八条“倍增”优质企业扶持奖励。

(一)营收增长补助。市、镇两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倍增企业”),申请资金年份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低于10%;缴纳税收总额300万元(不含调库)或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封顶20万元。

(二)强化“互联网+”要素支持。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倍增企业,按企业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总额50%给予财政资助,每年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支持倍增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按企业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总额30%给予财政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鼓励倍增企业利用注册地在本地的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自主或二次开发,发展定制化生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将价值链向服务环节延伸,重点扶持企业实施“互联网+”先进制造、服务型制造等项目,项目最高按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总额30%给予财政资助,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

(三)鼓励企业“原地倍增”。倍增企业新增租赁物业满一年时间,且申请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缴纳税收同比上一年度均为正增长。向社会租赁厂房或土地用于建设生产性项目的,按新增租赁面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封顶20万元。新增租赁物业当年起每年补助一次,直至政策有效期结束。新增租赁面积单位产值效益应不低于原租赁面积单位产值效益。

第七章深入推动金融创新

第十九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奖励10万元;对总部注册地在我镇、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迁入我镇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上市企业,在我镇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的,达到首年予以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企业信贷贴息补助奖励。已获得市信贷贴息的企业,按市贴息额的10%比例给予企业再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万元。

第二十一条企业存贷款余额奖励。在镇内银行开户的企业,年内本外币存贷款余额月均数达5000万元且对我镇存贷款统计数据作出正向贡献的,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5000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第八章优化创新人才引育

第二十二条人才引进奖励。

(一)优质人才生活补贴奖励。倍增企业通过“以人才带项目”方式实现战略转型和提升发展,对新引进人才符合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在莞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含)、2022年1月1日之后引进且在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引进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硕士、中级职称人才不超过40周岁,本科人才不超过30周岁)、已落户东莞等条件给予补贴扶持,属中级职称或本科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0.6万元/人;属高级职称或硕士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1万元/人;属博士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2万元/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职称条件,但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1万元/人。

(二)人才税收奖励。倍增企业申请资金年份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低于10%;缴纳税收总额100万元(不含调库)或以上,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年每家分配10名人员指标;营业收入1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每年每家分配6名人员指标;营业收入0.2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每年每家分配3名人员指标。对倍增企业提名的骨干人员,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20%给予奖励补助,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如骨干人员入职企业时间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入职本企业、且在本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计算奖励金额。

第二十三条人才入户指标奖。全年(工业、建筑业)产值、(批零住餐业、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年度缴纳税收(不含调库)1000万元(含)等重点发展企业,可为其员工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企业推荐的员工应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时应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1年。对重大贡献的企业骨干人才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审批。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该员工可以申请人才入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不作跨年度使用,逾期作废。

第二十四条人才子女入学指标奖。对全年(工业、建筑业)产值、(批零住餐业、服务业)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给予1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且每增加5亿元梯度可增加1个指标。全年(工业、建筑业)产值、(批零住餐业、服务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加3000万元给予1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最多给予3个指标。对镇倍增企业每年给予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帮助企业稳定优质人才留岗工作。同时符合市镇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指标分配。符合条件的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可按企业分配的入学指标申请入读镇属公办学校。镇将根据当年镇学位指标总量及企业实际需求情况进行排名统筹安排。

第九章促进产业优化提升

第二十五条稳商贸业奖励。鼓励商贸企业通过“小升规”“分转子”“商业特许经营落户”等方式入库纳统,对当年新增入库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给予2万元资金补贴。对全年统计数据实现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梯度给予扶持奖励,其中:住宿和餐饮企业每增长200万元营业收入奖励1万元,零售企业每增长500万元营业收入奖励1万元,批发企业年度缴纳税收50万以上的每增长4000万元营业收入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封顶5万元。

第二十六条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本办法生产性服务行业指金融服务、科技研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市十大重点发展领域,对当年月度上规的服务业给予3万元资金补贴,对当年度新上规的服务业给予2万元资金补贴。全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封顶5万元。

第二十七条工作站奖励。对成功设立市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促进奖励。

(一)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含外观专利金奖)、国家级专利银奖(含外观专利银奖)、国家级专利优秀奖(含外观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省专利优秀奖、省杰出发明人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和1万元。

(二)专利优势企业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专利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三)境内外商标注册奖励。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在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同一申请单位(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每件资助5万元,集体商标每件资助3万元,地理标志每件资助10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或个人,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制修订标准奖励。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3万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不超过5万元、8千元。

(五)计量技术规范奖励。建立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每项新建立的计量标准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5万元。

(六)相关认证奖励。对首次通过CMA认证检验检测的“四上企业”奖励1万元,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四上企业”奖励5千元。

第二十九条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事项。除以上情况外,上级部门要求镇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镇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项目,镇委、镇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等,相关扶持事项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十条组织申报。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个人)依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第三十一条项目审核。由经济发展局受理相关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专项资金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在洪梅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三十二条审批拨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济发展局拟定资金资助计划,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章资金监管

第三十三条企业不予资助审核的情况。参照《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个人)在从该单位(个人)提交本办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材料的前一年1月1日起计算、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住建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但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3.重点用能单位在提交本办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材料的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4.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提交本办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材料的年初未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的。

5.拖欠镇财政、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6.企业未履行投资协议或综合效益产出要求的情况。

7.从事相关行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的或洪梅镇禁止投资引进类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或不属于洪梅镇鼓励投资引进类的,须经镇政府同意给予资助。行业类别的界定以镇政府审核结果为准。

8.在财政、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被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给予罚款的,或者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中建议取消其日后申报财政资金资助资格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镇政府认为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同一单位(个人)获得同一类别的不同等级认定或奖项,按单家最高金额进行一次性奖励或核定差额拨付奖励资金;本办法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与市镇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受资助单位(个人)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纳入财务科目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科技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第三十六条如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决定作出后再确定是否予以资助或奖励。如对项目申报单位(个人)进行资助后,发现其在项目申报时存在按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个人)须立即退回资助资金,符合条件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平台。

第三十七条申报单位(个人)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经济发展局、镇财政分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相关资助或配套政策文件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7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可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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