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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2023-12-19 09:20:5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为大力促进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以下简称为相城高新区)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产业规模,加速提升创新浓度,推动产业链、资金链、创新链、人才链“四链融合”,高水平构建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扶持政策。本扶持政策适用于符合相城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

苏州市相城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大力促进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以下简称为相城高新区)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产业规模,加速提升创新浓度,推动产业链、资金链、创新链、人才链“四链融合”,高水平构建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符合相城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注册地、纳税地不迁出相城高新区的企业。

第二章 聚力招引高质量项目

第一条产业项目补助。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在元和街道属地完成注册或迁址的服务业企业及制造业企业,可按如下标准享受载体租金补助。

服务业企业(不含传统金融机构及房地产企业):租赁相城高新区楼宇载体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年度税收总产出达50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享受当年度房租补助,年度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按照实际租金补助,最高50元/月/平方米(不包含物业费及水电费)。

制造业企业:租赁相城高新区厂房载体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且税收总产出达10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享受当年度房租补助,年度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按照实际租金补助,最高25元/月/平方米(不包含物业费及水电费)。

房租补贴每年独立考核,不可顺延,采取先缴后补形式,载体在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出(转)租。(投资促进局)

第二条外资企业发展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对注册在元和街道并实地办公的新增或存量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度外资实缴资本或增资达50万元美金及以上,出具外资到账相关凭证并经认定后,将根据企业在地方的发展情况,给与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投资促进局)

第三条数字金融机构开办费奖励。对入驻相城高新区的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市级分公司或经总部认定的一级分支机构,累计完成500万元地方经济贡献,给予35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对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开办费奖励600万元;对于经区级部门认定且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独角兽培育数字金融企业、金融制造业企业总部、上市公司数字金融领域子公司,给予实收资本3%的开办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数字金融局)

第四条文体旅企业开办奖励。在相城高新区新落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正常运作满一年后,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审计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社会事业局文体旅科)

第三章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鼓励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对本区域内超过1万平方米的纯商务楼宇,入驻率不低于80%、集聚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不低于60%,且累计获评苏州市数字经济示范企业不少于1家的,给予楼宇产权方或运营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入驻率达到95%、集聚数字经济相关企业达到80%,且累计获评苏州市数字经济示范企业不少于2家的,追加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济发展局)

第六条支持楼宇经济提质增效。积极推动楼宇产业规模化发展,对于当年度全口径税收首次超过1亿元的民营楼宇,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楼宇产权方或运营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度全口径税收较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民营楼宇,按新增全口径税收的10%给予楼宇产权方或运营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济发展局)

第七条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有效期满复核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入选专精特新软件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可与上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对新获评江苏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江苏省三星级上云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度入库且本年完成纳统投资超1000万元的工业技改项目,按照纳统投资额的3%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济发展局)

第八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纳统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新增产值1.5‰给予企业扶持。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经济发展局)

对于计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计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营收较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给予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济发展局)

对于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当年度销售(营收)额首次突破人民币4亿元和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对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营收)额同比增幅5%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销售(营收)额的1‰给予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投资促进局)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5000万元、1亿元的数字金融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数字金融局)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5000万元、1亿元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社会事业局文体旅科)

以上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九条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完成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且完成首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对上年度注册地在相城高新区、有效期满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相城区外迁入相城高新区、迁入当年有效期满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奖励25万元。本项可与上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科技人才局)

第十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当年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部分最高不超过6%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项可与上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科技人才局)

第十一条出孵企业房租补贴。经备案审核,符合相城高新区《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出孵条件,自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在相城高新区租赁自用房屋继续运营的,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25%给予补贴(楼宇租金单价最高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厂房租金单价最高不超过25元/月/平方米),单家企业补贴最长两年(自出孵次日起)且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独立考核,不可顺延,采取先缴后补形式,企业在补助享受期内应符合管理制度企业出孵条件。(科技人才局)

第十二条重点人才引育扶持。入选为相城高新区人才计划的,项目根据评审(认定)情况,可获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为相城高新区及以上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企业可享受三年内最高5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场地免租政策或租金补贴(参照相城高新区国资场地租金收费标准执行);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可申请2000平方米以内的中试厂房,并免除一年租金(自行租赁中试厂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元/平/月的租金补贴)。

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对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个项目2万元的申报补助;对获评的国家级人才实际到岗,且经认定满足一定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万元引才奖励;海外人才引进可与上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科技人才局、经济发展局)

第十三条做好人才服务保障。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就读(转)相城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公办学校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转)学。在相城高新区企业工作的人才,个人及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符合条件可申请人才优租房。(科技人才局、社会事业局)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在政策期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给予2万元备案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在政策期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给予30万元登记备案奖励。(数字金融局)

第十五条基金投资支持。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重点投向辖区内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成长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对单个企业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数字金融局)

第十六条持股平台奖励。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通过并购、转让、回购等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数字金融局)

第四章 附则

本扶持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具体条款由各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及实施细则落实。除特别注明可叠加享受的外,本扶持政策规定的内容与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若发生下列情况,企业所享受的奖励(补助)金额须全额退还:(一)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进行申报的;(二)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迁出相城高新区的。

本文件不适用于被相城区认定为C-、D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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