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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铁岭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2023-11-09 09:11:3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铁岭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为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消费、稳投资,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快促进消费复苏。围绕“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消费节点,紧扣消费热点,开展贯穿全年的促消费活动。聚焦商超、餐饮等消费场景和汽车、家电、家居等重点领域,举办展销推介会,发放消费券和消费补贴。聚焦季节消费特点,在各县(市)区开展...

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铁岭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铁岭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消费、稳投资,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促进消费复苏。围绕“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消费节点,紧扣消费热点,开展贯穿全年的促消费活动。聚焦商超、餐饮等消费场景和汽车、家电、家居等重点领域,举办展销推介会,发放消费券和消费补贴。聚焦季节消费特点,在各县(市)区开展啤酒节、美食节、音乐节、文创展、冰雪节等具有本地特色的促消费活动。(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老字号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2023年发放旅游消费券160万元。筹办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文创、影院、景区等文旅行业恢复发展。(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省备案的瞪羚企业、雏鹰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万元补助,对通过复审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上一年新申报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复审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正式编号(经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0.5万元补助。对新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平台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对通过年度运行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项目,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对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化转型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加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布展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并有实际应用场景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且对其中连续两年产值增长25%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且对其中装备制造业企业连续两年产值增长25%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对新获批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加大商贸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单位的法人企业和大个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千元。对年度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入限商贸企业(包括以行业协会、专业市场、连锁店等为主体成立的集团性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2023年起,连续三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非国有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千元、1万元、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外贸企业发展。2023年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与2022年相比,实现正增长,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长6000万元进出口额,额外奖励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2023年进出口额在1亿至10亿元的企业,增幅超过7%的给予5万元补助。2023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增幅超过30%的,给予3万元补助。2023年新增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当年每实现进出口额500万元,奖励1万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农事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民合作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的农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留存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强化用工服务保障。围绕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升级实施“春暖辽沈·援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行动(2.0版)。定期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组织企业新招用职工、转岗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的补贴标准直补企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延续实施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鼓励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对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

十五、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对已办理缓缴且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到期后不能办理补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补缴期限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对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额度提高至每月1300元,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六、减免房屋租金。引导和支持出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承租市属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鼓励其他各类国有权属物业及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

十七、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3年一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

十八、加大对“首贷户”的金融扶持力度。对2023年从铁岭辖内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以内,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并按照涉农企业1.5%、绿色低碳和高新技术企业1%、一般企业0.5%三档年化贴息率设置贴息比例,贴息期限最长1年,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铁岭银保监分局)

十九、继续加大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运用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工具发放的民营、普惠小微贷款和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企业类经营性贷款和涉农个人固定额度以上涉农贷款,按当年收息额的1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予以贴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二十、鼓励地方银行机构运用再贷款工具加大优惠利率贷款投放。设立财政奖励资金,引导地方中小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工具发放民营、普惠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按照金融机构投放再贷款情况,对再贷款运用效果好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度补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坚持“就高不兼得”原则,政策措施中的“首次”泛指2023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文中未注明时间节点的,其有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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