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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齐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齐河县双招双引优惠政策(试行)

2023-10-27 09:20:0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齐河县双招双引优惠政策(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重点工作攻坚年”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双招双引工作,进一步培植壮大现代产业集群,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基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符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德州市“541”产业体系和我县产业规划,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能耗等限制性政策要求,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投资,新设立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

德州市齐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齐河县双招双引优惠政策(试行)

齐河县双招双引优惠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重点工作攻坚年”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双招双引工作,进一步培植壮大现代产业集群,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基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符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德州市“541”产业体系和我县产业规划,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能耗等限制性政策要求,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投资,新设立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项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用本政策。

(一)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独立投资的高技术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转移或独立投资的项目。

(二)总投资1亿元以上(内资)或实际到账500万美元以上(外资)的实体项目,分期建设的以一期投资额为准。

(三)世界500强企业(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项目,中国500强企业(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项目。

(四)符合《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鼓励贸易型经济、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齐政发〔2020〕11号)的项目。

(五)符合《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齐政发〔2019〕3号)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项目。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集约用地。企业在原有独立工业用地(不含原工业综合用地和共用工业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对因增建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实施)

(二)支持分割转让。对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建筑标准要求,利用工业用地或现有场所改建、扩建,由专门投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企业购置的通用高标准厂房,原则上多层工业标准厂房可按楼层分割转让。〔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参照《关于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齐审批发〔2019〕13号)执行〕

(三)支持新型产业用地。支持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对产业用房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实施)

(四)配套费减免。对中心城区、开发区、生态城、祝阿镇驻地范围内除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对落户我县有生产车间、厂房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予以免除。〔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参照《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8〕81号)执行〕

(五)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对符合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的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且每年县级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或通过租赁、购买厂房落户“区中园”,每平米年均纳税额超过380元的企业,可从当年起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其县级财力贡献的70%、第4—5年最高不超过50%给予奖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六)外资项目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当年实际利用外资500万(含)—1000万美元的(含增资),按实际利用外资额的0.3%予以奖励;1000万(含)—2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利用外资额的0.5%予以奖励;2000万美元(含)以上及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县商务局牵头实施)

(七)贸易型经济奖励。新引进从事钢材、煤炭、焦炭、建材、冷冻食品、药品等大宗物资批发、零售的贸易型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自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其对县级财力贡献的70%—90%给予奖励。〔县商务局牵头,参照《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鼓励贸易型经济、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齐政发〔2020〕11号)执行〕

(八)乡村振兴奖励。工商资本年实际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乡村振兴项目,可按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实施)

(九)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对符合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的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自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实缴个人所得税县级财力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十)高层次人才奖励。通过我县成功申报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对经济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补助或项目资助。入选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并获得资金资助的高层次人才,根据资助额度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在我县申报并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首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才(组织),按获奖等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牵头,参照《中共齐河县委 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英才兴齐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齐发〔2018〕25号)执行〕“创赢齐鲁?共赢未来”创业大赛获评创业项目在我县落地,获批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后,根据省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并根据项目要求提供部分办公场所房租补贴。(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牵头实施)

(十一)家属子女帮扶。对符合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的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高管或我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并每年组织参加一次健康体检。(县卫健局牵头实施)子女可申请在本县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读,按齐河县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政策,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县教体局牵头实施)对我县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其亲属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愿调入齐河工作的,可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本着对口原则协调安排工作;属企业人员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牵头实施)

(十二)平台载体奖励。对引进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发挥作用明显的,按照企业税收增长率,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我县成功申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税收增长率,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每个给予30万元补助。〔县科技局牵头,参照《中共齐河县委 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英才兴齐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齐发〔2018〕25号)执行〕

(十三)优质项目引荐人奖励。对引进符合本政策项目的引荐人(机构),按照《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德办字〔2020〕6号)给予奖励。总投资1亿(含)—5亿元、5亿(含)—30亿元、30亿(含)—50亿元及50亿元以上的实体项目,分别给予第一引荐人最高1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外资项目到位金额以到账日期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的2倍计算。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项目,原则上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县经合中心牵头,参照《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德办字〔2020〕6号)执行〕

三、附则

(一)对特殊优质项目(人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扶持政策。

(二)符合本政策的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县其他同类型或同性质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文参照执行文件如有变化,依照最新参照文件执行。

(四)本政策自2020年9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五)本政策各条款由牵头实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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