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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辰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辰溪县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21-2025年)

2023-10-25 09:14:5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辰溪县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建设“三区一高地”,加快创建省级创新型县,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支撑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21-2025年)》《怀化市“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和《中共辰溪县委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辰发〔...

怀化市辰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辰溪县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21-2025年)

辰溪县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建设“三区一高地”,加快创建省级创新型县,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支撑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21-2025年)》《怀化市“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和《中共辰溪县委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辰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财政奖补的方式,积极引导全县各创新主体切实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到2025年,全县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保持在2.5%以上,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明显提升。研发经费支出比例结构不断优化,企业主体作用更加突显。

二、主要措施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加大财政科技预算保障力度,每年分批次安排科技计划,对重点研发、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技术创新政策引导、科技奖励性后补助等项目进行支持。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机制,县本级财政优先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专项资金,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增幅不低于县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二)鼓励科技资源向园区聚集。

2.鼓励申创科技园区及科技示范基地。鼓励园区及企业积极申创国、省各类科技园区、科技示范基地,构筑研发投入主阵地。对新获批国家级高新区(农高区),省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等特色产业创新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并引导各类科技资源向园区、基地聚集。(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3.加强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以重大产品创新、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示范为抓手,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申报奖励;对在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入辰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与获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可叠加)。在此基础上,按认定年度研发经费(以税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认定为准)的10%进行补贴,合计最高20万元。在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及资金配置中,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项目加大倾斜力度。(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鼓励企业协同创新。积极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鼓励开展校地、院地技术转移合作,对联合成立并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的,提供相应的匹配经费和条件支持。对新进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5.完善企业创新平台体系。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不断优化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到2025年,力争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全覆盖。对新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建有研发平台的企业,在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及资金配置上予以政策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科协、县财政局)

6.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进行补助,按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总量和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以税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认定为准)进行综合认定,在全县排名前3位的企业,按贡献率评定两类,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奖补认定年份内是新认定、重新认定或有效期内整体迁入的高企,可重复享受,上限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引导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

7.鼓励医院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医院纳入研发统计范围,鼓励医院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和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市级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8.鼓励其他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重点推动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纳入研发统计范围,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优先推荐相关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县本级计划项目予以政策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统计局)

(五)加大研发政策支持力度。

9.加大创新普惠性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督促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转让)税收优惠等税收扶持政策落实。鼓励科技型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政策上,对在“三区一高地”建设中,研发投入强度和基础研究投入大的重点发展领域给予倾斜支持;加大对核心技术攻关和重点研发项目的奖补力度。(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0.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挥金融资金引导作用,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大力支持科技要素大市场建设,畅通企业融资需求对接渠道,通过举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大力引进优质项目,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对接在辰各商业银行,丰富科技金融信贷产品,推出“科技贷”、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业务,探索构建政银企金合作的投融资体系。(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

11.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从人才中介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引进人才在落户居留、医疗保险、子女入学和配偶随迁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配套。对新获认定的省级科技人才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省级技术领军人物(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学校)

12.以大众创业促万众创新。以创建高水平的创业平台和科普平台为抓手,以高质量创业需求为导向,带动创新投入,不断提升公民科技素养。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普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发挥科技奖励导向作用。

13.鼓励参评国家、省级科技奖励。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发挥科技奖励导向作用,在全县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重视创新发展、重视研发投入的良好氛围,以排名第一的在辰企业或个人为主,按以下标准兑现:

(1)对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当年实际奖励超过本标准的以国家奖励为标准据实配套)。

(2)对荣获省级杰出贡献奖、创新团队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荣获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实际奖励超过本标准的以省级奖励为标准据实配套)。(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建立并发挥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联动,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工作联动,提升业务能力。加快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机制。按照研发统计制度,加强对企业、科研机构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提高研发统计数据质量,做到应统尽统、科学统计、规范统计。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各级媒体广泛宣传在研发经费提升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扎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行动计划中各类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补,同一单位和个人,在本行动计划中县财政年度实拨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获国家、省科技奖除外)。同一事项涉及多个现行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奖补,不重复奖补。

本行动计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符合上述要求的上年度创新成效适用本计划。本行动计划所有奖补资金均应统筹用于研发活动。以上奖补事项与已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行动计划执行。本行动计划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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