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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金平湖璀璨明珠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3-10-09 09:00:1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金平湖璀璨明珠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首位战略,按照全省“315”科技创新体系部署要求,聚焦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激活创新主体活力,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创新力和竞争力,加快打造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和金平湖璀璨明珠,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强创新载体建设(一)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嘉兴市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金平湖璀璨明珠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金平湖璀璨明珠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首位战略,按照全省“315”科技创新体系部署要求,聚焦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激活创新主体活力,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创新力和竞争力,加快打造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和金平湖璀璨明珠,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创新载体建设

(一)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全国重点大学、省重点大学、知名研究机构等来我市设立或与我市共建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重大创新载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上级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按照省市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每年10万元、连续两年的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嘉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重大创新载体持续发展。对建设期满的各类重大创新载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后续支持。

(三)支持创新载体发挥服务功能。对企业使用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的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等服务,给予实际服务总费用70%的创新券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限额30万元,单笔创新券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类合同,给予协议总价70%的创新券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限额50万元。

二、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四)支持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对新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总额控制原则予以分配,分别给予不高于15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对当年度研发经费50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5%以上的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0%以上且当年度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研发经费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4%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10%以上的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0%以上且当年度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研发经费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5%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15%以上的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0%以上且当年度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60万元的奖励。研发费用奖励按总额控制原则予以分配。

(六)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及其在建设期内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按省级政策给予同比例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的奖励。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外设立研发机构,在沪杭创新要素集聚区新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奖励、最高3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

(七)支持外资(海外)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企业将研发机构迁移至平湖境内,当年研发机构分别达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中关于人员、设备、场地方面同等标准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迁移奖励75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企业全球研发中心、区域研发中心等重大研发总部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三、加强科技创业孵化

(八)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国内知名孵化器在平湖设立孵化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由民营主体运营的国家、省、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由民营主体运营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域外孵化器,按国外、国内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域外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考评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连续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验收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新产品)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十)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加速集聚。进一步深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各类人才来平发展,具体按《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22〕28号执行)执行。对参加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浙江)科技孵化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孵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加强科技项目攻关

(十一)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相关领域的项目攻关和技术创新,经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通过后的重大类、重点类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验收基本通过的项目,以上奖励减半执行。

(十二)支持实施科学技术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对以第二、第三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的60%、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科技金融支撑

(十三)支持丰富科技金融产品体系。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和市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国有资本投资功能,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力度。深入推进科技贷款,加强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具体按照《平湖市科创企业贷款支持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22〕21号)执行。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创新科技保险产品,积极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科创企业,化解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风险,具体按照《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9〕89号)执行。

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十四)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对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科技企业境内外参展。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由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重要科技展会,单次展会给予展位费50%、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十六)支持科技创新主体荣誉认定和激励。加强科技创新氛围营造,每年度评选科技创新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具体评选和标准办法另行制定。

七、附则

(十七)上述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十八)本意见中的奖励除创新券奖励在部门预算中列支外,其余均在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预算安排,研发费用奖励政策、科技保险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项目实行资金总额控制。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或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本政策中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认定实行晋级差额奖励。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意见所参照文件若有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最新文件执行。

(十九)除科技服务业当年纳统奖励、研发费用奖励和科技保险奖励政策外,其他政策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

(二十)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本政策,具体按《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平财发〔2022〕1号)执行。

本意见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原《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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