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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镇海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3-07-25 09:04:4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镇海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科创强区品质之城,依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发〔2023〕6号)、《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关于深入实施“科创镇海人才金港”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强区的决定》(镇区委〔2020〕38号)和《镇海区提信心扩需求增动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镇政发〔2023...

宁波市镇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镇海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镇海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科创强区品质之城,依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发〔2023〕6号)、《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关于深入实施“科创镇海人才金港”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强区的决定》(镇区委〔2020〕38号)和《镇海区提信心扩需求增动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镇政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增强创新发展动能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纳入研发投入统计体系、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研发强度不低于上年度且上年度加计扣除金额新增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给予分段奖励,增量在50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1%奖励,500万至2000万元(含)部分按3%奖励,2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奖励,合计最高80万元奖励。

2.提升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每家3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省级企业研究院晋级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另行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和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的,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涉及同类型称号提档的,晋级补差。

3.实施技术创新专项。开展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大专项计划,围绕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对列入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二、培育创新发展主体

4.强化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入选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元奖励。对首次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政策支持年度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对认定为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和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5.鼓励创建各级院士工作站。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和市级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6.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给予一定奖励。其中,符合创新券政策的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万元奖励,符合技术交易补贴政策的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建设创新发展平台

7.支持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鼓励高校院所、骨干企业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实行“一事一议”。对获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8.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其中专业孵化器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和15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四、提升创新发展服务水平

9.支持壮大科技服务业。大力引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软件与信息技术等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建设专业化服务平台。

10.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开展科技贷款业务,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免抵押贷款、担保费、保险费等优惠,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对科技贷款中提供相关服务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利息补贴、担保费和保险费奖励。

11.发挥技术经纪人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作用。对经镇海区科技局备案的技术经纪人促成在区内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人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

五、强化创新发展激励

12.开展镇海区“科技创新引领TOP10”评选。根据企业科技基础能力、科技创新投入和科技创新产出等指标,构建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引领评价体系,评选出最具科技创新引领力的前20强企业,前十名为镇海区“科技创新引领TOP10”,十一至二十名为“科技创新引领优秀企业”。对获评区“科技创新引领TOP10”企业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13.加大科学创新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和浙江省科技大奖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对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市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就高补差。

六、鼓励创品牌商标、优化知识产权运用

14.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注地理标志或带有区级以上地名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一次性注册两个国家(地区)以上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用的50%给予奖励,且每件商标不超过6千元;若参加马德里商标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按保费的50%给予补贴,以上两项费用合计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

15.支持品牌服务指导站提档升级。对首次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服务指导站及市三至一星级品牌指导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7万元和3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16.支持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对新获中国、浙江省、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按照市级补助50%的标准,给予第一权利人配套补助。

17.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按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奖励,就高补差。

18.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支出经费总额30%经费补助,最高8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19.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2万元奖励。

20.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以每年度每家金融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总额达4亿元或惠及市场主体达20家为基数,对超过该基数的金融机构按年度质押登记总额及惠及市场主体数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对于排名前3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若超过基数的金融机构少于3家,则按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21.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新备案的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新建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

22.支持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选。对新获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新获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奖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等门类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7.5万元和2.5万元奖励。

七、附则

23.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自领取末笔奖励资金起,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5年以上,若5年内迁移的,应主动返还有关奖励,不主动返还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要求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24.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合并报表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25.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26.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及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除(第4、6、7、8、10、15、18、20、21、22条)。

27.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凡符合政策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本政策,政策施行日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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