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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岸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2023-06-05 11:39:0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江岸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赋能江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首次获批或者通过优化重组的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及首次获批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财政给予1000万元...
江岸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赋能江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首次获批或者通过优化重组的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及首次获批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财政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批的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支持中试平台建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经市级认定,以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我区承担50%。对首次获批市级备案的中试平台(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单位)当年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三、支持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获得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企业,每个项目在市级最高支持100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武汉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为100万元,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我区承担50%。(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级财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批的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区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年获批的不同等级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对首次获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五、强化高企培育力度。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我区承担50%。(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六、支持双创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双创载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视区级经济贡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机构当年只享受1项。(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七、支持创新资源集聚。鼓励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推进创新街区(园区、楼宇)建设,对创新街区、创新园区和创新楼宇,经考核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八、支持科技创新服务。辖区市级及以上众创孵化载体,培育入驻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入驻企业新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辖区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辖区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九、鼓励科技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投贷联动、科保贷、科担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企业信贷模式推广范围。开展金融科技对接服务,征集遴选科技金融机构,推动科技金融机构与创业孵化载体共建科技金融工作站。(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十、强化创新要素招引。鼓励企业、园区、载体引进高校创新资源,鼓励建设校企合作平台。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育工程,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精尖缺”人才。(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委组织部)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征管及统计核算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本政策及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江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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