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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2023-05-09 09:20:24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平原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原示范区依法注册并运营,缴税关系在本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自主创新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上级政府机关行文认证的原则。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第四条鼓励企...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平原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原示范区依法注册并运营,缴税关系在本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自主创新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上级政府机关行文认证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小巨人等。

(一)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本条款同样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失效后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对有效期内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对新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1:2的比例跟进支持;对新获得的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1:1的比例跟进支持。

第五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在示范区内建设并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50万、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鼓励企业、研究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对首次通过备案登记的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对首次命名的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

(四)鼓励高校、行业领军企业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创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平台、检验检测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各类服务平台。国家级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鼓励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产业化项目。

(一)对新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奖励200万元;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项目奖励100万。

(二)对新列入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奖励100万元;列入河南省科技研发专项(科技攻关、科技惠民、软科学研究、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开放合作、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中原学者、科技创新人才、优秀院士工作站、优秀创新型科技团队)、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专项的项目奖励50万元。

(三)对新列入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奖励50万元;列入新乡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的项目奖励10万。

第七条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

(一)对新获得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0元;对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三)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荣获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1万奖励。

(四)鼓励专利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申请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别资助3万元,获得专利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5个国家。每个申请人年度国外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六)对新承担制订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承担制订地方标准且取得相关部门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对新获得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的软件著作权奖励1000元。

第八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创新型单位发展。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奖励20万。

(三)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单位奖励10万元。

第九条鼓励企业科技产出,扶持技术转移和转化。

(一)对企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给予技术交易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50万、10万的奖励。

第十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投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建设创新创业综合体、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等创新载体。

(一)鼓励各类创新载体对入驻企业进行投资、参股。按照对入驻孵化企业投资额的10%,给予创新载体(运营管理机构)奖励,每年对每个创新载体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0、50、20万元的奖励。

(三)在孵企业每成功备案1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5000元奖励;在孵企业或毕业一年内的辖区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分别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5万元奖励;入孵企业达到标准按时毕业并仍落地平原示范区的,每毕业一家给予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载体。按照孵化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奖励标准为30万元。

(六)对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绿色生产,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对新引进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经示范区管委会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支持项目建设。

第三章 奖励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平台,如存在组建期等情况,须完成组建或验收等,正式通过认定后,方可申请奖励。涉及第六条中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奖励分两次发放:项目获批后奖励50%用于项目启动,通过验收后再奖励50%;如项目获得上级扶持资金小于本奖励办法规定金额时,则按上级扶持资金金额1:1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平原示范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发布项目受理通知,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联合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

第十五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将审核结果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意见在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平原示范区自主创新奖励所需资金及相关费用列入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预算。根据《平原示范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平办〔2019〕15号)规定,涉及乡镇企业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负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报管委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其责任人和所在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参加示范区自主创新奖励的评定。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取消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拟受奖项目,如遇区本级财政资金奖励性扶持政策交叉重复的,按最高奖励额度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平原示范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自主创新奖励办法》(平管文〔2019〕23号)同时废止,2019年11月1日后取得的项目按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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