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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茶山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茶山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修订)
2023-04-29 08:57:2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工作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 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2〕25 号)文件精神,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统筹”工作,加大力度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提振市场发展信心,在我镇前期印发...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工作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 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2〕25 号)文件精神,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统筹”工作,加大力度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提振市场发展信心,在我镇前期印发的《茶山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茶府〔2021〕31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各级扶持政策导向,将我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如下:
一、加强创新发展动力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对申报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经市科技局推荐,首次进入省科技厅受理环节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奖励3万元。对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再给予奖励2万元。对获得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评定的创新型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东莞市瞪羚企业评定的创新型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并获得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认定后,再获得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认定,按新资助金额与原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三)推动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经认定有效填报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100万元),每家给予3000元奖励;经认定有效填报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500万元),每家给予奖励5000元;经认定有效填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1000万元),每家给予奖励1万元;经认定有效填报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家给予奖励2万元。
(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围绕产业战略需要,集中资源扶持重点企业攻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前景的科技创新成果。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功获得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五)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对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且获得市级或以上财政资助的,按照1 : 0.1配套资助,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六)加强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分层培育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明显,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促进企业做精做强做大。企业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七)支持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对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优化各业务环节,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经营效率明显提升或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且获得市级或以上财政资助的,按照1 : 0.1配套资助,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八)鼓励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最高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标准流程)的,最高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建设,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且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按照1 : 0.1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激发市场开拓活力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参加《茶山镇境内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的展览会。由行业协会制定方案,报镇委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一次性资助行业协会统筹企业参展。对抱团参展企业,首次申请镇政府参展补贴距今3年内的企业和上年度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场地费用和展位特装费用给予50%补贴,每家参展企业视其纳税额,最高补贴10万元。
2、对参加由茶山镇经济发展局推荐的贸易型展览会的企业,对其实际发生的展位场地费用和展位特装费用给予50%补贴,每家参展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三、深化金融服务保障
(十)加大融资租赁支持力度。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教学设备等大型设备的,且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按照1 : 0.2配套资助,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十一)鼓励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首次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以市金融局认定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以市金融局认定为准),并获得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项目资助资金,且募集资金投资在茶山(以验资报告为准),依法纳税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企业,按照市奖励资金的1:0.2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扎根发展壮大
(十二)鼓励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后,再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组织),按新项目资助金额与原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三)加快培育新动能。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四)“倍增计划”企业专项。对企业实际获得的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资助,按照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申请要求
(一)申请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1、从专项资金申报前2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部门(含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环保、人社、应急、消防、城管)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单次超10万元的行政处罚,或受到3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2、重点用能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年度的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3、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年度的年初未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或在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六、申请材料
(一)《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经认定的文件和证书,经国家、省、市立项的通知文件或拨付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七、审批程序
(一)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纸质资料;
(二)镇经济发展局(或市场监管分局)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确认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
(三)镇经济发展局整理汇总申请单位的资助情况,拟定资助计划并上报镇委镇政府;
(四)经镇委镇政府同意后,镇经济发展局向镇财政分局申请拨款,镇财政分局按计划将资助拨付到企业账户。
八、责任与义务
项目申报企业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九、附则
(一)本措施由镇经济发展局和镇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措施奖励资助项目与茶山镇其他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奖励有重复的,同类项目只资助一次。奖励资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按照“先申请,先资助”原则,用完即止。
(三)本措施自发文之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7年3月1日发布的《茶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茶府〔2017〕2号)、2017年3月27日发布的《茶山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2021年12月29日发布的《茶山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茶府〔202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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