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企业资质 > 高新技术企业
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3-04-22 09:00:5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动能引育战略部署,推进“创新立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吸引科技创新企业落户,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倍增发展和梯度培育,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天津港保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科技企业:1.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保税区管辖范围内;2.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动能引育战略部署,推进“创新立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吸引科技创新企业落户,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倍增发展和梯度培育,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天津港保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科技企业:
1.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保税区管辖范围内;
2.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
4.承诺10年内不迁离保税区。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初创企业。对注册当年正常运营且产生区域贡献的初创企业,其中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落户补贴,其他类型企业给予最高1000元的落户补贴。
第四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对首次认定并产生区域贡献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享受一次,当年同时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瞪羚企业。对首次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市级奖励;对瞪羚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市级奖励。在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基础上,保税区再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对首次通过评价的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项目资助,市和保税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保税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保税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资格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保税区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
3.对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保税区的企业,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4.对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迁入保税区的企业,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在保税区注册日起一年。企业在过渡期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并由保税区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5.对纳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保税区财政在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库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对于达到“独角兽企业”及“潜在独角兽”标准并首次获评“中国独角兽”及“中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未上市企业融资发展。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获得5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对于成功获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的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对通过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融资的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的担保补贴,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对于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当年融资额1%,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在保税区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注册地在保税区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年每家投资机构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新区和保税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市前后不同阶段,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总额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4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对在滨海新区级及以上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天津市瞪羚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到20家至39家、40家至49家和50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所在双创载体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金企业应自觉接受保税区审计、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度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合法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相关奖励的企业,需退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保税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印发之日以前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完善修订。
第十六条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津保管发〔2020〕58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 2021年北京市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指南(申报条件、时间、流程、材料)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还会被取消?
- 安徽合肥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 企业对接人为什么不愿意接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岳麓区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奖励10万元!《长沙市岳麓区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发布
- 兰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浙江省兰溪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合肥高新区高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 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三府规〔2020〕1号
- 2020年东莞市部分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汇总
- 临沧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临沧市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意见
随机图文
-
2020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区补贴政策
依据《工作指引》和《入库培育细则》规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和入库培育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 1、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投入给予最... -
2020年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汇总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还会被取消?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以来都备受企业青睐,因为扶持力度大。但是不要以为拿到高企证书就万事大吉,坐等优惠政策了,如果拿到高企证书后管理没做好,很可能被会摘掉帽子,甚至... -
2021年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指南
一、申报时间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继续采取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 第一批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其余批次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另...
猜你喜欢
- 大理州永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平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
- 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办法
- 怒江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德宏州陇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陇川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暂行)
- 德宏州瑞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瑞丽市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 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 云浮市新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兴县不锈钢制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二十条
- 揭阳市普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普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
- 揭阳市揭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揭东经济开发区扶持入园企业的若干措施
- 潮州市湘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潮州市湘桥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站点信息
- 文章统计:篇文章
- 标签管理:标签云
- 友链洽谈: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