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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零陵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04-21 09:04:26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零陵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园区升级”战役目标,根据《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引进培植壮大骨干企业的意见》(永发[2013]11号)、《永州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永财办[2015]33号)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园区升级”战役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永政发[2...

永州市零陵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零陵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零陵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园区升级”战役目标,根据《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引进培植壮大骨干企业的意见》(永发[2013]11号)、《永州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永财办[2015]33号)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园区升级”战役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永政发[201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奖优扶强、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度预算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 2017年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后年度资金规模按照当年财力和工业产业发展水平确定。

第五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零陵落户并已建成的工业企业,由区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禁将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非工业性项目。

第三章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1、支持企业重大兼并重组。对成功并购区内企业,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等金额超1000万元,且合并后满负荷生产并足额纳税的企业,最高给予2%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异蛇产业整合。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保护品牌”企业,补助60万元。

3、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奖励给企业;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奖励给企业;奖金最高为100万元。支持锰冶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转型,对自愿淘汰矿热电炉并转型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

4、支持企业复产达效。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复产达效的给予0.03元/度的用电补贴。

5、加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力度。对区本级工业企业利用信息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管理水平,按信息化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为50万元。

6、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科技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保有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牌子的,每年奖励5万元;对入库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的每家奖励2万元。

7、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平台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的企业,奖励5万元。

(2)知识产权奖励:当年企业首件职务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对当年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件;当年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 当年授权的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件;鼓励企业专利申请保持增长,申请量10-19件的企业奖励1万元,20-49件的奖励2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3万元(申请量不包括重复申请);对当年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对当年申请的职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当年申请的非职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对企业或个人当年保有的有效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件;对当年实施专利项目的企业,奖励5万元/项。知识产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研发经费奖励:工业企业获省科技厅奖励的,给予企业开发(转化)该成果所支付的研发经费5%的经费补贴,最高为10万元;获科技部奖励的,给予企业开发(转化)该成果所支付的研发经费10%的经费补贴,最高为20万元;企业年报科研经费达到销售收入2%以上的企业奖励5000元/家,3%上的奖励1万元/家。

(4)科技项目支持:鼓励企业申报区级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项目,每个申报年度支持10个项目,每个项目支持5万元。

8、鼓励企业入园、入统发展。企业由园区外转到零陵工业园内的,奖励2万元。对符合入园标准,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500万元以上整体搬迁入园的企业,给予实际搬迁费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增的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新增的入统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另奖励1万元。

9、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采购我区列入“省、市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产品,且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对采购方按照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拟上市企业扶持力度。在零陵区内注册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挂牌上市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在主板挂牌上市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700万元。对企业通过借壳上市(主板)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零陵区内并实现纳税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11、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补助企业60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补助企业20万元。

12、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和标准建设。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奖励5万元。对企业产品标准被认定为国家标准的补助10万元;认定为省级标准的补助5万元。

二、信贷扶持资金

1、设立“助保贷”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辖区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出资1000万元作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金。

2、贷款贴息。对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好及银企对接项目的企业,经区科经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企业发展。贷款贴息50%(按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一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30万元。

三、重大贡献奖励资金

1、鼓励企业创税增效。当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且年增幅在20%以上,按入库税收地方所得新增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2、对明星企业的奖励。年纳税过1000万元(剔除返补后实际入库,下同)的企业,评为“金牌企业”;年纳税过500万元的企业,评为“银牌企业”;年纳税过100万元的企业,评为“铜牌企业”。对上述企业年终给予表彰、重奖并授牌。

3、奖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年度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区本级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公开奖励等支持方式,园区升级、推新工作经费在本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使用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区财政根据区政府审批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在收到工业产业发展基金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科经委应对工业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工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评价。

第十一条 使用工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区监察、审计、财政、科经委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区财政局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工业产业发展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工业产业发展资金用途、违规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发生上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区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第10、11点,第二款“信贷扶持资金”第2点与《零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意见》重叠,且奖扶标准一致,获奖扶的企业只取其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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