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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3-03-13 09:15:43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5号)和《乐清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

温州市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5号)和《乐清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乐政发〔2022〕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信息化、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以及科技强农行动部署等方面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乐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乐清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科技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市级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完善项目管理流程;会同财政局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乐清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个人。

第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信息化、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以及科技强农行动部署。

具体涉及五大方面二十个项目:

创新主体倍增提质激励方面,包括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

研发投入提升激励方面,包括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政策,鼓励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各类农业科技平台建设。

核心技术攻关激励方面,包括鼓励申报各级工业科技计划项目。

创新平台打造激励方面,包括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入驻条件相关优惠政策,科技孵化创业种子资金,科技系统科创载体的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加大培育建设各类载体,入驻南翔科创合租基地相关优惠政策,推广应用创新券,省级新产品,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农业及其他政策方面,包括鼓励农业科技研发攻关,鼓励科技进步奖,鼓励农业新品种开发。

第四章 奖补项目及标准、奖补程序

第七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创新主体倍增提质激励

(一)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属于规上企业的,给予20万的奖励;属于规下企业的,先给予10万奖励,3年后复评达到规上企业的,再给予剩下的10万奖励资金,若达不到,则不给予剩余10万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经乐清市认定办推荐上报后,被上级认定办淘汰的,不再给予补助)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高新科:62555172。

(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

经认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高新科:62555172。

(三)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

1.补助对象

省级、温州市级创新联合体。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联合体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对于列入省级创新联合体的按省里要求给予配套支撑;

(2)列入温州市级创新联合体的,连续三年按创新联合体研发投入的35%,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攻关项目补助。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高新科:62555172。

二、研发投入提升激励

(四)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及范围

本细则奖补对象为在乐清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统计年报在统、有成立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企业研发投入应规范、单独建账核算(在财务账套下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分项目分类别核算),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录入项目。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非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每类)

企业的基数年度(指计算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上一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比重高于1%的,分三类各取若干家企业给予补助:

第Ⅰ类: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第Ⅱ类: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第Ⅲ类: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非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每类)

企业的基数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符合以下3类要求之一:

第Ⅰ类: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比例不低于6%;

第Ⅱ类: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比例不低于5%;

第Ⅲ类: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比例不低于3.5%。

以上规上非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总共6类企业,分别按基数年度研发费用总额比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增量情况和研发后补助总金额情况,选取头部若干家企业,以奖补通知为准。其中,第一年申报研发费用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以基数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基数年度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代替。上年度研发费用占比低于最低比例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以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代替。

(3)其他情况

对经核定的当年规上企业研发费用较上两个年度平均额(无上两个年度数据的,用上年度数据取代)增长20%及以上的,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表,如实申报基数年度及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等,并提供有资质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分三类给予补助:

第Ⅰ类: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给予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同比增量的5%、最高3万元的补助;

第Ⅱ类: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亿元的,给予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同比增量的5%、最高5万元的补助;

第Ⅲ类: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同比增量的5%、最高7万元的补助。

(4)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研发费用增量奖补企业,对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增长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按20%最高300万元,非高新技术企业按5%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研发费用增量奖补企业和满足其他情况的企业,如有重复将核减企业数量不再增选。奖补金额不同,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补助。

研发费增量奖补企业家数(n)根据年度财政核定的研发后补助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奖补通知为准。

A:乐清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统计年报在统计、有成立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数

Xn:非高新技术企业奖补金额

Yn:高新技术企业奖补金额

Zm:其他情况奖补金额

Ca:企业奖补金额= 

(5)后续税务部门通过核查调减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追回调减研发费用对应的后补助经费,采取从企业次年申请并获得研发后补助经费中递延扣减或发函方式追回。

3.奖补程序

(1)符合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兑现的企业,自主向市科技局申请。

(2)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五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由市科技局负责申请企业资料初审,联席会议审核校对拟补助清单。

(3)企业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进行申报奖补,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2021年研发后补助适用《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乐政发〔2018〕41号)  

4.首问科室

工业综合科:61510656

(五)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

省级、温州市级创新领军型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对认定为省、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高新科:62555172。

(六)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政策

1.补助对象

科技小巨人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优先支持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给予30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高新科:62555172。

(七)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各级、各类研发机构。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对新备案成为乐清市级研发机构并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高新科:62555172。

(八)鼓励各类农业科技平台建设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平台。

2.奖补条件及标准

被认定(备案)为省农业科技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奖励15万元,新设立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40万元资助,新设立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市科技局根据各级部门公布的认定名单,经审查合格后,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4.首问科室

农社科:61510576。

三、核心技术攻关激励

(九)鼓励申报各级工业科技计划项目

1.补助对象

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重点研发项目承担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卡脖子”项目)的,每项给予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含财政补助)的40%、最高200万元补助。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评为乐清工业科技项目(“卡脖子”项目)给予20—100万元补助。承担单位应与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资助经费按签订合同的进度和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其中温州市级项目经费分三期拨付,立项时首期拨付30%,通过中期验收后拨付第二期30%,待项目达到预期目标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40%的剩余经费,乐清市级工业重大科技项目(资助金额30-100万元的项目)首期拨付50%,待项目达到预期目标验收通过后再拨付50%的剩余经费;乐清市级工业一般科技项目(资助金额20万元的项目)首期拨付70%,待项目达到预期目标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0%的剩余经费。

3.奖补程序:

(1)乐清市级工业项目奖补程序: 

①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种子资金项目,市科技局业务科室负责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②市科技局抽选相关领域内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评审内容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与初选,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市科技局与财政局会商后,确定拟立项项目、拟立项等级和拟经费资助额度。

③将拟资助的种子资金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④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⑤根据合同书规定,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

(2)温州市级重点研发项目、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按照合同书等有关规定,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

4.首问科室

高新科:62555172

四、创新平台打造激励

(十)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入驻条件相关优惠政策

1.企业

(1)奖补对象

乐清市域外各类智能装备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域外企业绝对控股)在我市设立的企业,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引才计划”特聘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浙江省“引才计划”特聘专家、浙江省“万人计划”专家、温州市“580计划”特聘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及经认定相当于该层次学术(技术)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设立的相对控股且投资占比在30%以上的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3)奖补程序

根据入驻协议,结合市场评估价和产值考核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2.企业

(1)奖补对象

乐清市域内的智能装备生产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第1年租金免收,第2、3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3)奖补程序

根据入驻协议,结合市场评估价和产值考核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3.服务机构

(1)奖补对象

能组织招商引资、引进国家与省级各类平台项目或提供品牌建设、研发成果转化和资本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的科研单位、咨询公司、技术成果转化公司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3)奖补程序

根据入驻协议,结合市场评估价,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十一)科技孵化创业种子资金

1.奖补对象

入驻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的在孵项目

2.奖补条件及标准

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创新程度、开发意义、资金投入、市场前景情况筛选评审优秀项目予以资助。设立三个等次,一等奖1个,资助金额10万元,二等奖2个,资助金额8万元,三等奖3个,资助金额5万元。同年度已获市科技经费资助的企业不再申报孵化项目种子资金,上年度曾获市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其核心技术未继续创新、突破的不再申报本年度种子资金。资助的种子资金发放比例情况由项目立项与项目验收两部分组成,项目经专家立项评审通过后发放补助经费的50%,第二年项目周期验收通过后发放补助经费的剩余50%。

3.奖补程序

(1)填写《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种子资金申报书》,经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评审。

(3)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

(4)通过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5)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进行兑现。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十二)科技系统科创载体的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1.奖补对象

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平台的入驻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大赛优胜奖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如果已有国家、省级给予奖励资金的,地方不配套给予奖励资金。

3.奖补程序

(1)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公布的大赛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查

(2)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进行兑现。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十三)支持加大培育建设各类载体

1.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1)奖补对象

由企业投资建设并被列为温州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运营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建设期满通过省级考核的、通过温州市级考核的,乐清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20万元补助。建设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省级优秀单位的、温州市级优秀单位的,乐清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同一年度考核,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

(3)奖补程序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兑现。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2.孵化器

(1)奖补对象

由企业投资建设并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机构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10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兑现。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3.众创空间

(1)奖补对象

被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兑现。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4.温州科创园

(1)奖补对象

温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园的运营机构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奖励10万元

(3)奖补程序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兑现。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5.入驻企业等

(1)奖补对象

入驻温州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场租补贴每平方米15元/月,每家众创空间的场租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场租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条场租补贴。

(3)奖补程序

根据入驻协议,结合市场评估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十四)入驻南翔科创合租基地相关优惠政策

1.奖补对象

入驻南翔科创合作基地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项目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在场地租金上实行“3免2减半”(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

3.奖补程序

根据入驻协议直接减免

4.首问科室

科创中心:62562207

(十五)推广应用创新券

1.补助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

2.奖补条件及标准

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按实际支付金额的40%抵扣,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500万以上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200万以上不足500万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7万元;不足200万的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

3.首问科室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61510571。

(十六)省级新产品奖补

1.补助对象

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在项目完成后并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每年申请奖励数量不超过3项。

3.奖补程序

(1)符合省级新产品鉴定(验收)奖励的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供“**年度乐清市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补助申请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资料(一式二份)。

(2)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对相应资料进行审核,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兑现。

4.首问科室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61510571。

(十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补

1.补助对象

列入本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当年通过本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验收的项目,每项补助金额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多不超过一个项目。

3.奖补程序

根据《乐清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乐清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乐清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经济效益明细表,并提供项目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邀请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中量化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项目验收合格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兑现。

4.首问科室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61510571。

五、农业及其他政策

(十八)鼓励农业科技研发攻关

1.补助对象

入选项目的企业和个人

2.奖补条件及标准

积极探索揭榜挂帅形式鼓励在数字农业、种质种源、农业精深加工、农业绿色生态发展等方面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资助20-80万,农业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资助5-20万元。

3.奖补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查、考察、评议,确定等级。

(3)市科技局召开党组会议,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立项项目和经费资助额度。

(4)将拟资助的项目在乐清政府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6)科技项目经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按签订合同的进度和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其中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首期拨付70%,待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后再拨付30%。

4.首问科室

农社科:61510576

(十九)鼓励科技进步奖

1.补助对象

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奖个人。

2.奖补条件及标准

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国家(省)技术发明、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成果,对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个人获得国家(省)科学术重大贡献奖的,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3.奖补程序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4.首问科室

高新科:62555172。

(二十)鼓励农业新品种开发

1.补助对象、奖补条件及标准

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50 万元补助,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 30 万元补助。

2.奖补程序

市科技局根据各级部门公布的认定名单,经审查合格后,会同市财政局给予资金支持。

3.首问科室

农社科:61510576。

六、其他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奖补。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内容、流程做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申报科技项目资金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对其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的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并及时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审定。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评审、结果、验收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科技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决算编报、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全市单位或个人的科技项目奖补。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内容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及上级临时性工作任务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科技项目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机制。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科技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技项目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科技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乐清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行〔2014〕278号)、《关于调整部分科技奖励资金额度的通知》(乐科字〔2016〕14号)、《关于调整部分科技奖励资金额度的通知》(乐科字〔2017〕59号)、《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的通知》(乐科字〔2019〕31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修订。


Tags:温州市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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