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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吴川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吴川市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修订)
2023-02-24 09:28:5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吴川市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我市营商环 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 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湛江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2022〕6号)、 《湛江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
吴川市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我市营商环 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 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湛江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2022〕6号)、 《湛江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 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 资助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类别、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奖励资助
类别具体分为八类:
(一)获得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国家、省、淇江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六)获得国家、省、湛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认定;
(七)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八)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
第五条 各项奖励资助具备的条件、奖金种类及金额
(一)本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 性奖励12万元、1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5万元。不分等级奖项的按一等奖算。
(二)本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
(三)本年度落地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 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o给予企业(技术转移输入方)补助, 每个单位(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我市企业开展 技术合同登记,经湛江市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交 易额的1%o给予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每个单位(企业)每年 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本年度投入科技研发经费100万元(含100万元) 至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 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本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一次性给予 补助5万元。本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评审未获通过 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
(六)被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7万元、5万元。
(七)被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科技企业众创空间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八)本年度成功备案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 励7000元(以广东省科技厅入库公告为准)。
(九)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 审核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同一年度获得同类称号的奖项,本级财政只按获得最高 级别奖项给予奖励资助,不叠加奖励。
第六条 鼓励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一)在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 给予奖励50万元。
(二)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在 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奖励资助程序及发放
第七条 奖励资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将国家、省、湛江市级政府部门颁 发的证书、批文、营业执照等有效申请材料按要求提交给市 科工贸和信息化局。
(二)审核:由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 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拟定拟奖励 对象名单。
(三)公示: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将拟奖励对象名单向 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如 收到书面异议,由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奖 励对象重新核查并作相应处理。
(四)发放:公示期满,市科工贸及信息化局将确认后 的奖励对象名单及奖励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后,核拨奖励经费
第四章 罚则
第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批准撤销、追缴相关奖励资助,相关责任企业或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同时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奖励资助以实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准,次年第二季度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本 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以上级文件为准。2018年7月5 日发布的《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科技创新奖励资 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吴府〔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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