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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沁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沁阳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02-18 09:19:5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沁阳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等文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整合各类奖励资源,推进我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改奖”工作,设立沁阳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沁阳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等文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整合各类奖励资源,推进我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改奖”工作,设立沁阳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金作为沁阳市科技经费的一部分,用于对我市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学技术奖等进行奖励。
第二条 市科工局作为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依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一)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从 2021 年开始认定(备案)、获奖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承担实施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重大专项科研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的奖 100 万元;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焦作市重大专项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的奖50 万元;承担省级一般科研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的奖 20 万元;承担实施市以上科研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的奖 5 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照获奖等次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资金奖励20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
3.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 万元奖金支持;首次获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创新龙头企业、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首次获省科技“雏鹰”企业奖 5 万元;首次获省“瞪羚”企业奖10 万元;首次成功备案国家科技型企业奖 1 万元。
4.首次获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奖5万元;首次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奖20 万元;首次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5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研发基地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5.大力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在我市研发取得的先进技术及成果并在我市成功转化后,按照研发投入的15%一次性给予资金扶持。
7.鼓励我市企业积极与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合作,企业与科研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经全国技术合同网认定登记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20%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高校科研机构以入股方式将技术转让给我市企业的,按照注册资金中技术入股出资额的 10%一次性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8.“双一流”大学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并对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每年给予奖励20—200 万元。
9.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获得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获得焦作市金、银、铜奖,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同届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0.对参与起草国标、行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 万元、5万元;对制定国标、行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
11.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资金50 万元。
(二)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科技服务企业(机构),根据其上年度的规模、服务质量和效果、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机构)同一档次奖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2.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示范企业(机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机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在我市研发取得的先进技术及成果并在我市成功转化后,按照研发投入的15%给予资金扶持。技术输出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技术合同登记站,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万分之二,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的奖励。为鼓励我市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给予每项登记500 元资金支持。
(三)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同类别、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奖励项目后,向市科工局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科工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奖励项目取得后的次年第一季度统一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市科工局根据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提出年度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科技创新奖励,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获奖单位、个人的申请资格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5 年内不得进行奖励资金申请。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沁阳市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沁阳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沁政办〔2017〕85 号)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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