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企业资质 > 高新技术企业

台州市黄岩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3-01-13 09:06:1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培育产业动能1.设立专项引导基金。设立专项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总额 5 亿元,用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工业有效投入、“两化”融合、品牌建设、科技创新、节能双控、智能制造、军民融合、商务经济、人才建设、企业上市、新兴产业发展等。(牵头部门:区国资局、区财政局)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一个技改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

1.jpg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产业动能

1.设立专项引导基金。设立专项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总额 5 亿元,用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工业有效投入、“两化”融合、品牌建设、科技创新、节能双控、智能制造、军民融合、商务经济、人才建设、企业上市、新兴产业发展等。(牵头部门:区国资局、区财政局)

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一个技改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入300 万元以上的模具制造业、5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企业且单台设备 2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4%以内给予补助。列入台州市“瞪羚企业”的,提高 1 个百分点;项目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提高 1 个百分点;项目是引进外资的,提高 1 个百分点;设备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提高 1 个百分点;设备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提高 1 个百分点。(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3.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推进机器换人,发展智能制造,建设数字车间,打造智能工厂,具体按《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机器换人”》执行。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照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政策的通知》的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4.加快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承担装备制造产业技术攻关重大专项任务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对投资强度 300 万元/亩以上的现代装备制造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5.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我区区域特色的新兴产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单个产品奖励分别 20 万元、10 万元。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的,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局)

6.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分别补助 10 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 20 万元。(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7.大力扶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模塑工业设计方面的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产业对接、专业人才引进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二、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8.加快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类的项目,给予 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省 30 万元)、30 万元(省20 万元)、20 万元(省 10 万元)的补助。(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9.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区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分别奖励 5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新列入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对首次入选的省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10.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品检测中心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经确认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确认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经确认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海外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10 万元;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5万元;对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在我区单独或联合创建的研究院、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研究所、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年度绩效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万元。对新引进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三个层次,按投资额分别给予最高 1000万元、800 万元、500 万元资助。对新入选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省级财政投入额度给予 1:1资助。(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委人才办)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获国家一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每个奖励 50 万元;获二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每个奖励 20 万元。对取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技术成果,每项补助 3 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对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以及在我区设立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定,给予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30%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200万元、100 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相应奖励标准的 50%分别给予奖励。对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补助 1.5 万元,每家企业当年限补助 15 件;对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 1 万元,每个事业单位或个人当年限补助 10 件。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 5 万元,同一专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在我区新设立并开展专利代理的服务机构,给予 10 万元补助;对年代理的授权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含专利权人转移)超过 100 件、50 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补助;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 100 万元、35万元补助。对认定后又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优当年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认定后又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评优当年再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奖励。推进科技金融结合,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的贴息补助。推广应用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每家企业年使用创新券不高于 5 万元;对评为浙江省“科技新浙商”“科技小巨人”的创新创业人才,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评为台州市“双创之星”的创新创业人才,奖励 20 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三、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

13.推进标准化建设。对承担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省级标技委)的单位,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参与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以外的前 5 名)减半奖励。对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牵头部门:区质监局)

14.鼓励企业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牵头部门:区质监局)

15.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单元奖励 10 万元;对新获“浙江名牌产品”的单位,给予每个产品 1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民营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建筑企业资质从一级升至特级的,奖励 30 万元;从二级升至一级的,奖励 10 万元。(牵头部门:区质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

四、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16.扶持骨干企业上市或多渠道融资。区政府设立并每年保持 3000 万元的直接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企业开拓融资渠道等方面的奖励、补助。具体按《中共黄岩区委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关于转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执行。(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1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销售收入超过 1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且财政贡献占销售收入 5%以上的首年,分别奖励 1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企业贡献总额超过 1 亿元的首年,奖励 100 万元。列入台州市航母、旗舰、瞪羚企业培育的企业,按照台州市相关扶持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18.大力培育优质成长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 2000 万元-1 亿元且财政贡献占销售收入 5%以上的工业企业,销售增速前 10 名的为成长型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上年销售收入 500—2000 万元且销售收入和财政贡献增幅分别超 50%的工业企业,销售增速前 5 名的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隐形)冠军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被评为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五、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19.突出发展数字经济。2018 年起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 50 万元以上的,按软件投入(含研发)不超过 20%、硬件投入不超过 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互联网+”示范园区、共享经济平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的软件开发企业、1000 万元的信息服务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20.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实施“互联网+”应用项目,对投资 50 万元(含税)以上的工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包括物联网、工业大数据、智能制造等),经认定(验收)后,软件部分按投资额(不含税)的 20%单独给予补助,其余软硬件集成部分按项目投资额(不含税)的 5%给予补助。对当年被评为信息化类省级、市级示范,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被评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的,奖励 20 万元;列入省级试点的,奖励 10 万元。(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21.鼓励企业上云。企业上云有关奖励政策按照《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执行。(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六、加快制造绿色发展。

22.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安排循环经济资金 400 万元(含节能降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电产品研发、工艺改造、工业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城市矿产、清洁生产、工业企业“三废”治理、淘汰落后产能、

环经济示范城市等项目的补助,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办法。(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23.鼓励企业提高亩均产出。亩均贡献前 10 强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每家奖励 15 万元。(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24.加大“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亩均论英雄”导向,落实全覆盖综合评价、全流程结果应用、全要素差别配置,全面实施水价、电价、用能、用地、排污、信贷、土地使用税等差别化政策,具体正向激励政策按省、市、区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5.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引进。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培养、引进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具体按照《台州市人才新政 30 条》执行。(牵头部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

26.提升企业家队伍素质。每年安排 60 万元资金,用于企业多层次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组织全区重点骨干企业厂长经理和“新生代成员”到北大、清华、浙大等高校进行素质培训。(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委人才办、区工商联)

八、加强要素服务保障

27.鼓励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和非生产性用房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具体参照省市区文件执行。经批准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零土地”改扩建、加层等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具体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牵头部门:区经信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黄岩规划分局)

28.重点保障工业性项目用地。按照优质企业留驻本地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重点配置“亩产效益”高的“标准地”,加大优质项目土地要素保障,每年安排不少于 4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对于列入省重大产业预选类的项目、市区优质项目库的工业项目,按类别予以优先保障用地。具体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深化“标准地”改革保障优质项目落地的指导意见》《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重点工业企业项目用地优化配置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部门: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29.加强小微园区建设和管理。每年安排小微园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加强用地保障。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示范园的,分别补助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具体扶持政策按照省市区制定相关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区经信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

30.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给。按照《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引导金融机构突出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积极争取上级银行在信贷规模、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不断扩大表外融资业务,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加大对本区信贷投放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给。对支持实体经济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具体按《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8 年度黄岩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每年安排 100 万元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黄岩支行牵头制定实施。(牵头部门: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九、拓展贸易发展空间

31. 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贸易发展。具体参照市区两级外经贸相关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32.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电子商务企业进入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统计直报系统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具体按照《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十、优化营商发展环境

33.引进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具体按《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壮大地方财力》执行。(牵头部门:区招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34.培育产业集群。区政府每年安排 100 万元产业集群培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信息资讯、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规划方案编制、产业升级论坛、工业整体形象宣传等活动。(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35.支持协会发展。每年安排 50 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各类协会的运营和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区工商联、区经信局)

十一、附则

36.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是上年度销售收入超 2000 万元以上且依法统计、经营、纳税的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年被查处偷税骗税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凡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贡献部分低于奖励(补助)额的,按地方贡献部分计算奖励(补助)额(企业新设立两年内和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平台性质的机构不受此条件限制)。

37.非投资类项目获得不同级次财政奖励或补助的,就高享受,资金统筹。同一内容获得不同级次认定或命名并奖励的,就高享受,资金不累加。

38.政策兑现程序。企业申报—乡镇街道汇总报相关部门和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集体研究确认—公示—兑现。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3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黄区委发〔2016〕28号)停止执行,此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Tags:台州市黄岩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民营经济若干政策意见

站点信息

  • 文章统计篇文章
  • 标签管理标签云
  • 友链洽谈: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
  •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