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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界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2022-12-12 09:19:0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五大发展行动计 划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加速国家高新区创 建,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市且申请项目在 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企业和在界首...

阜阳市界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五大发展行动计 划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加速国家高新区创 建,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市且申请项目在 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企业和在界首市创新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园区及 个人。 

第二章 资助奖励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 资助奖励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 

第四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 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当年不 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不予申报。 

第五条 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研究确 定并公示后兑现。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资助奖励范围 

第六条 设立界首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从市财政安排不 少于 1 亿元的科技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按财政地方收入 增长部分的 6%增加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创新平 台、科技人才、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科技成 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等,重点资助奖励创新平台、 科技人才、科技金融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章 创新平台政策

第八条 加快产业集聚。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 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型产业 集群、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 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 元奖励。 

第九条 提升科技平台创新能力。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和整建制迁入我市 的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300 万元、 3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并进入 专家评审论证环节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对国家、省、阜阳 市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及通过评估 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照国家、省、阜阳市奖励资助 最高金额 1:1 配套资助。对新认定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创新联 盟,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资助。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企业在本市创办先进产业 技术研究院等其他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成立当年给予 30 万元 资助;获得省认定及绩效考核资助奖励的,按省资助奖励金额 1:1 配套资助,并按其当年研发仪器设备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部 分给予 15%、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 3 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鼓励支持园区和企业在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离岸科创中心 和异地研发中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托自身的国家级创 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分中心并共建先进技术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 发机构,对其实施产学研合作、招才引智、平台建设、项目前置 孵化、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金融对接等项目给予资助奖励,具 体资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 的国家级、省级和阜阳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专 业化众创空间给予 100 万元资助,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阜阳 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 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 (团队)每家 1 万元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服务补贴。对新认定的 省级、阜阳市级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资助, 每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按照省、阜阳市奖励资助最高金额 1:1 配套资助。 

第五章 科技人才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人才平台建设。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 站给予 60 万元资助,对新批准建立的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 予 20 万元资助,按照省绩效考核,给予省资助奖励资金 1:1 配 套资助。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 60 万元、20 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加强人才引进。对引进国家级、省级创新人才的单 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工作协议并实际工作满两年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生活补贴。在界首申报入选国家级创新创业人 才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中青年科技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中青年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企 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导师,给予 10 万 元奖励。 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院士、知名专家等高层次 人才牵头、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新创业,并符合省政府、阜阳 市政府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扶持, 支持申报安徽省和阜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 对于依托院士工作站揭牌,举办有院士等知名专家参加的产 业创新峰会、学术会议和海外名师大讲堂活动的企业(单位),

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加大人才培养。对获得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初级、 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的个人,分别给予 500 元、2000 元、 3000 元、5000 元的奖励。 

第六章 科技金融政策 

第十四条 设立界首市科技创新基金。设立不低于 1 亿元的科 技成果转化基金,从中分设 1000 万元的种子基金和 2000 万元的 天使投资基金,并结合其他各类创投基金,以股权、债权等投资 方式,给予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对 已设立的 2000 万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 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新型融资方式。 

(一)鼓励金融机构制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 管理政策,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按实际支持企业融资总额的 1‰ 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以科技信贷方式融资,对其科技信贷 所需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另行规定)评估给予最高 3 万元资助,对贷款额不低于 300 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担保费 50%、最高不 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开展科技信贷的担保机构,担保 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的,在阜阳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担保机构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保险。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 科技保险的(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 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给予实际支出保费 20%、最高不 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章 科技型企业政策 

第十六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当年通过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资助,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库的企业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5 万元资助,每 个企业享受一次(不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重复享受);对当 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 1 万元资助(与高新 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助政策不同时享受)。对新认定 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资助。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对进入阜阳市科 技型“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按照阜阳市资助金额 1:1 配套资助。 

第十七条 支持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 度,对纳入统计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资助,具体奖励资助办 法和方式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资助研发投入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支持设备共享。对租用已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 平台网的仪器设备的企业或者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参加创新大赛和举办创新活动。鼓励企业或创 新团队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积极参加省级以 上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正式参赛资格的企业或 创新团队,给予 0.5 万元奖励;对进入省级赛区决赛的,给予 5 万元资助;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对获得全 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助;对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及 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 资助;对在阜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 项目,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资助。同一 项目在同一级别比赛中不重复奖励资助。

第八章 科技成果政策 

第二十条 强化科技成果创造和效能提升。对国家级、省级备 案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 科技成果,分别给予 30 万元、3 万元资助;对在省科技成果登 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通过认定的,给予 0.3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每年安排不低于 50 万元用于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年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择 优给予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好的项目 10 万元资助。对企业引进 高校、科研机构(或合作研发)的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 化,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或合作经费)的 15%、每项给予企业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资助。 

第九章 科技项目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 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 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三条 强化科技创新项目支撑。对企业单独或参与承担 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 国家拨付项目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 5%奖励项目研发团队,单个 项目奖励不超过 60 万元;对企业承担的省级、阜阳市级科技重 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 足额配套。 

第二十四条 支持产学研项目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本市 开展技术项目开发,并根据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按年度技术合 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 1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给予资助。 

第十章 科技服务机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各类企业科技服务平台,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我市新成立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 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资助,省级绩效考核合格的或者在我市绩效考 核优秀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具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 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 5 万元 一次性资助。 

(二)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平台的, 给予 20 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其在国家、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按照国家、省奖励资 助最高金额 1:1 配套资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本市 建立开放式公共检测中心、质检中心,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 定或备案的,先期给予 30 万元奖励,并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 10%,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章 资助奖励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严格审核把关申请资助材料,相 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

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责任,并且 3 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 资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 1 月 1 日起统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阜阳市优惠政 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市继续享受资助奖励。上级新增创新事项, 未在本办法中列述的,当年提请市政府研究后给予资助奖励。同 类项目、平台不重复支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 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自 2019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原《界首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秘 〔2018〕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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