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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南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11-26 09:16:53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6〕28 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 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区 创新型经济发展进程,结合我区实际...

威海市南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6〕28 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 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区 创新型经济发展进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家、省和市部署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科技强区战略 增强政策扶持的杠杆作用,对科技计划、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与科技金融等给予重点支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持续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做专做精、市场主体 蓬勃发展,全面提升南海新区经济整体实力,加快打造威海市南 向发展轴与环海发展带的关键节点。

 二、构建支持科技创新管理的体制机制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设立1000万元的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并确保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比例。

 (二)转变财政支持科技创新方式。针对不同创新主体类型 和创新阶段,采取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竞争性与稳定性和 普惠性相结合的差异化支持方式。将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 投入等方式,综合运用科技补贴、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 息等手段, , 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 

三、加强企业创新创业体系建设

 (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快膨胀。对积极参与到千帆计划、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长计划、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 业择优给予奖励补助。对当年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南海新区的给予40万元补助; 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凡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年研发 投入标准,按照研发设备购置款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 企业研发费用,按照年度内研发费用2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连续补助3年。

 (五)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行 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新型研 发机构,鼓励实行独立法人运行。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升级 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 市 级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 给予资金扶持。 

四、加快推进科研合作与成果转移转化

 (六)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 凡当年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运作的 企业,根据项目技术水平、科研投入、企业贡献等情况给予不超 过30万元补助。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并在 南海新区范围内实际应用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 业补助5万元。

 (七)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的项目补助300万元,获得国家科 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 奖的项目,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最 高奖的项目补助50万元, 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 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 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当 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专利权人10000元;对当年国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专利权人50000元。本年度内申请 的发明专利受理数超过15件的专利申请人为申请大户,每件补 助1000元。 . 获“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 别补助企业5万元、3万元;获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的专利,分别补助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在同 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坚持就高奖励原则 不重复奖励; 获“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补助企业2万元。 

五、构建高校院所科技合作创新平台

 (八)发挥高校等科研单位创新优势。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研 究型大学和高水平研发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完善高校人才团队 科研项目、基地平台、成果转化一体化协同推进的科技创新机制。 (1)支持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入驻威海科创城,建设研发 分支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与区内企业合作设立 联合研究中心,优先为我区提供技术成果供给。将通过生活补贴、 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1000 万元的灵活资金扶持,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对科创城各机构在南 海新区落地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2)支持高 校院所科研人员服务企业从事兼职研发,按照山东省《关于加快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领 取报酬。对高校院所人才团队以兼职或离岗等方式,带项目和成 果到我区创新创业的,给予资金支持。 (3)对落户到南海新区 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带有明确研究开发任务的,分别给 予50万元、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的条件改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育。(注:有关高层次人才政策另行规 定) 

六、构建更加灵活的协同创新机制 

(九)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 级科技项目给予1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承担山东省重点研 发计划、山东省重大创新工程等省级科技项目给予50万元的配 套资金支持。

 (十)深化军民科技融合。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军 工单位合作,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产业转移)中心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军民联合科技攻关,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 应用,打造军民两用先进制造技术和装备基地,重大事项一事一 议。 

(十一)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研究设立国际科技合作专 项资金,支持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及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对于企业 并购和建设海外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和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 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七、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十二)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力度。设立科技成果转 化引导基金,对在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挂牌的科 技型企业,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投方式给予参股支持。对已挂牌企 业,引导基金可联合社会资本成立联合基金进行跟投。鼓励社会 资本投资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制定专门激励政策,引导民间融资机构通过领投、跟投、信息服务等方式为科技 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融资租赁发展,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 企业提供研发设备租赁业务。

 (十三)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推动规模以上高新技术 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通过债券市场、境内外股 票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根据《威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 实施意见》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直接融资的意见》的要求,对威海市区范围内企业在境内外主要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 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对经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股份公司,在 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 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南海新 区承担50%的资金补助。其中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规 范化公司制改制后拨付奖励资金的20%;材料被证券部门正式受 理后拨付奖励资金的30%; 上市挂牌后拨付奖励资金的50%。 支持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担保机构。 

八、构建现代科技服务体系 

(十四)提升创新孵化平台服务能力。积极稳妥发展众创、 众筹、众包、众扶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新模式,建设一批专业 化、新型化孵化组织,依托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创客空间和创新工 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风险投资机构等主体投 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下同)。( (1)对孵化器 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 新建或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用于接收孵化毕业企业的 加速器分年度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用于减免入驻企业房租,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注:须为通过备案认定的孵化器;本条 (1)(2)款不重复资助;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 积(企业须进驻一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 材料为准]。因建设发展或企业培育等原因确需特殊政策扶持科 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十五)支持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完善技术市场体系,建设 具有区域或行业特色的技术交易市场(转移中心)。扶持技术转 移服务机构建设,对进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范围的,一次性 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 对在我区开展技术转移转化,考核优秀 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予以奖励; ;对技术转让的供需双方给予补 助。支持国外技术中介机构或人员为我区提供技术贸易和国外智 力引进服务,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经费补助。

 (十六)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引进和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一批高水平科技服务经纪人。将科技类 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科技服 务业支撑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人才引进培育、平台建设等列入 重点支持范围,积极协助申报相关政策。给予入驻孵化器等科技 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给予奖励补贴。凡在区内注册、从 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当年代理南海新区的发明专利和实 用新型申请量合计超过100件且增长率在30%(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威海南海新区规划管理区域内的企事 业单位及个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南海新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 准;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有专门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或服从 相关规定。 

本《意见》具体由威海南海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31日 


Tags:威海市南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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