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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水县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奖励办法(试行)

2022-11-12 09:08:4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吉水县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奖励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提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能力,引导、激励和扶持企业等各类主体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提升研发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吉水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二、奖励标准(一)对首次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

吉安市吉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水县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奖励办法(试行)

吉水县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提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能力,引导、激励和扶持企业等各类主体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提升研发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吉水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申报,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三、奖励程序

获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经县科技局审核无误,向县政府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县政府批复后,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在县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罚则

已认定科技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此奖励政策。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吉水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吉水县府办字〔2017〕277号)同时废止。由吉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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