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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璧山区培育发展“双高”企业实施方案
2022-10-11 09:17:0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璧山区培育发展“双高”企业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的培育力度,不断发展壮大企业创新主体,促进全区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增强全区科技创新能力,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璧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坚持“企业创新主体、政府服务保障”的培育理念,着力培养发展一批高新技术、高成长的“双...
璧山区培育发展“双高”企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的培育力度,不断发展壮大企业创新主体,促进全区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增强全区科技创新能力,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璧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坚持“企业创新主体、政府服务保障”的培育理念,着力培养发展一批高新技术、高成长的“双高”企业,推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力争全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达到500家以上,高成长科技企业达到200家以上。
三、认定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成长科技企业
高成长科技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具备颠覆传统行业或开拓新产业潜能,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科技型企业。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20%及以上;
3.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4. 上一年度企业税收区级贡献部分1万元及以上;
5. 上一年度申请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四、培育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区级贡献部分为标准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奖励。
3.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及以上、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获得奖励后又达到更高年营业收入标准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4. 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创新。对当年有授权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或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及以上,对该企业研发人员(项目主研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给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贡献部分为标准等额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享受一次。
5. 高成长科技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对经认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被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的,第2条政策与第5条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二)梯次发展科技企业。充分发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的载体作用,加大孵化培育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加强科技型企业入库指导,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储备库,分级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三)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并指导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支持企业实施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与节能、生物与新医药、高技术服务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计划项目,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四)持续深化科技服务。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和申报辅导。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力度,构建种子基金、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新技术股权投资基金,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业投资企业落户发展等支持政策,逐步建立企业从种子期到成长期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五)加强科技交流合作。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技术中心、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发挥企业科技创新联盟作用,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持续建强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加快科技成果对接,积极为企业搭建中试孵化、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技术评估等平台,孵化育成一批科技企业。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作。充分发挥区科技领导小组统筹作用,强化部门园区联动,落实“双高”企业培育工作措施,定期通报进度,加强管理考核,形成推进合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二)实施动态管理。各部门园区要动态摸排企业基本情况,定期更新“双高”企业培育库,根据企业实际,加强针对性培育指导和精准服务。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璧山发布官微、璧山手机报、璧山电视台等媒介,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全区企业申报“双高”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所涉政策条款,由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对于享受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参股的相关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从优不重复、最新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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