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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太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太和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修订)

2022-06-24 09:32:36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太和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太和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如下政策。一、加强土地保障1.对重点产业类工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地价且不得低于本地区公布的相应的基准地价,重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在1年时间内分两次缴纳。(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阜阳市太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太和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修订)

太和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太和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土地保障

1.对重点产业类工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地价且不得低于本地区公布的相应的基准地价,重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在1年时间内分两次缴纳。(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实施)

二、支持项目建设

2.对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厂房(不含土地费用)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设备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技术改造类项目设备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医药类项目设备按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享受县级奖励资金(不包含省市专项政策补助)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由县经信局、县发改委分别实施)

3.对亩均投资达到26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每亩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由县经信局牵头实施)

三、支持科技创新

4.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各类平台、荣誉称号、产品品种、标准制定的企业,按照省级奖励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由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粮食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实施)

5.对新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及第2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入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县科技局牵头实施)

6.对新获批国家、省级、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立项实施或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企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足额配套资金。(由县科技局牵头实施)

7.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省级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研发投入总量和研发投入强度,按照市级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全国赛区、省赛区、市赛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资助。(由县科技局牵头实施)

8.对县内企业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通过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通过认定的技术合同(10万元以上),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对县内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在太和转化和产业化后,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法人企业单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县科技局牵头实施)

四、支持招才引智

9.参照《太和县关于实施“太和英才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才政策26条(试行)》执行。(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实施)

五、支持商贸流通

10.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1000万元或季度地方财政贡献额250万元以上的物流业企业给予奖励。年1000万元--2000万元或季度250万元--500万元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60%奖励,年2000万元--3000万元或季度500万元--750万元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80%奖励,年3000万元以上或季度750万元以上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100%奖励。按季度奖励汇总结算,全年统一清算。(由县商务粮食局牵头实施)

11.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3000万元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额30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给予奖励。(由县商务粮食局牵头实施)

12.支持总部经济建设,对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我县)销售、研发、运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地方财政贡献额80%的奖励。(由县商务粮食局牵头实施)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13.对新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产值(营业额、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由县经信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发改委分别实施)

14.年税收达15万元/亩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年税收300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500元/平方米的入驻标准厂房项目,自纳税之日起,前5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80%给予奖励,6-8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30%给予奖励。(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15.对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20%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4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由县经信局牵头实施)

16.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的县内企业,县财政给予2000万元奖励,分辅导备案、上报待审、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兑现。对县内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县的,县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工商注册地址、纳税均在我县的企业成功在境外主板市场上市后,县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上市的前三家医药类制造业企业,除以上奖励外,县财政再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17.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七、支持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18.对新版药品注册分类标准的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3类仿制药、4类和5类仿制药落户太和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其中,对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在取得临床批件时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研发补助;对3类仿制药、4类和5类仿制药在产品注册申请获得国家药监部门受理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研发补助;在获得产品注册批件,按照投产后,单品种年销售额2%给予奖励,奖励期五年。(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

19.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落户太和生产的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给予200万元奖励,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设备零部件)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

20.对县域内已有的注册品种或企业已有的注册品种通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在我县注册,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注册申请获得国家药监部门受理后,给予100万元研发补助;获得产品注册批件,按照投产后,单品种年销售额2%给予奖励,奖励期五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支持品种不限数量。(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

21.对以“委托生产+销售”的方式将太和作为其唯一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地的药品,符合上述第21、22、23条条件的,同等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

22.对取得登记号的原料药,所关联制剂首次获得上市批准或首次关联已上市制剂品种通过关联审评,在其关联制剂在县内产业化的前提下,给予原料药产品登记人100万元奖励。(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

23.对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批件,委托县内医药企业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太和的品种,按其产品销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75%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80%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85%奖励。奖励期五年。(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

24.对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我县企业生产并将太和作为唯一产地的上市许可产品,按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额(加工费)的20%按年度给予生产企业连续三年奖励。其中,1类创新药三年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2类改良型新药三年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3类仿制药三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4类和5类仿制药三年累计奖励最高100万。(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

八、附则

(一)凡企业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偷逃欠税、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所有奖励。

(二)同一企业当年度享受奖励、补助、贴息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新建项目5年扶持期内和医药品种类项目除外)。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主体贡献额,具体由财政部门会同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由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兑现程序、时间节点。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项目,将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取消其3年内县级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优惠的项目(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的支持事项。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太政〔2019〕1号)废止。我县其他现有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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