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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长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子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2022-06-14 09:04:1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长子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通过市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次到期再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到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长治市长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子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长子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通过市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次到期再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到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备案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向上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20%、1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时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其中两个级别以上的,按最高级别标准进行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3%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在3%~5%以上,全县排名前5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科研经费奖励。

(四)鼓励中介机构开展科技服务。对在我县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县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辅导一家县内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备案的,给予0.5万元奖励;其它科技服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五)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平台建设。对新认定或外地迁入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博士)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对我县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试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建成产学研合作平台的企业,在科研项目扶持上给予倾斜。

(七)鼓励高校及其人才团队积极参与我县科技重大项目揭榜招标。对高校设立科研分平台和工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10万元。

(九)加大创新载体运营绩效奖励。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载体,从认定第二年开始,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合格(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同一年度同一运营(投资)主体获得多项奖励的以获得的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加快“双创”基地建设。支持有实力的团队来我县创业创新,政府提供场地,建设一流基地,由县发改局制定出台《双创基地运营绩效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对入驻企业给予租赁费用补助和减免。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对县内企业购买县域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县内转化、产业化的或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且受让方为我县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技术开发合同,按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受让方1%~2%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50万元。

(十二)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四)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县建立分支机构,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并达效的,给予分支机构10~20万元补助。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本县企业转化,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2%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五)用好我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积极吸纳高校科技成果在我县开展转移转化,对与高校合作建有产业园、孵化园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十六)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十七)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八)强化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推广。对年专利授权量较多的企业专利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转化推广实施。

六、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普基地建设

(十九)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对新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对入选的企业科技特派员视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健全科技特派员有偿服务、补贴机制,落实科技特派员活动经费,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我县经济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十一)积极推动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社区)建设。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或省级科普示范社区)给予5万元奖励,进一步发挥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社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支持县发改局组建专家决策委员会,健全专家有偿服务、咨询补贴机制,落实专家活动经费,为项目论证、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和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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