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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
2022-05-09 09:53:0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实现转型升级发展,特制订本政策。一、扶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二、扶持政策(一)推动大众创新创业1.支持社会各界投资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统称科技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实现转型升级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1.支持社会各界投资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统称科技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科技部、市科委新授牌的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根据其建设规模、创新创业服务绩效等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江北区重点打造的众创空间专题研究予以支持。
2.对经认定或授牌的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完善基本建设以外的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共性技术、科技金融、成果展示等平台,以及开展创业辅导、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及供创业者免费使用的宽带接入等,给予不超过自身其年度投入20%的资金补贴,每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最多分别补贴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对入驻经认定或授牌的科技创新载体的科技型企业,按10元/平米·月标准给予房屋租金补贴,贴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入驻联合办公区的按50元/座·月标准给予补贴,贴租期最长不超过1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入驻单户企业每年贴租最多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对于购买加速器办公用房的科技型企业,按购房契税100%的金额予以补助。
4.鼓励经认定或授牌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机构培育创新主体,每培育一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示范企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
(二)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统计数据,对规上工业企业按其研发投入(R&D)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或新引进的国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7.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或新引进的国家、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重点新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
8.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或新引进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过程中发生的科技专项审计费用进行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度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获得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与市重点新产品奖励不重复)。
9.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社会力量搭建综合性专利服务平台,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分析、专利维权、专利托管经营、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成果转化、专利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对经认定的平台建设方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 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10.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区级科技项目立项按重大、重点、一般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符合江北区产业发展特别重大的项目,科技专项予以支持。
三、有关要求
(一)本政策中涉及的经费从区科技经费中列支,经区科技经费使用审议小组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享受本政策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本政策与江北区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叠,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享受; 享受科技经费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如在经费实施时不在江北区注册纳税,则不能享受本政策。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政策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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