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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激发创新主体动能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2-04-04 09:31:4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激发创新主体动能 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 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委发〔2022〕1号)文件精 神,根据区委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在产业创新发展上做示范” 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创新兴区战略,进一步提升区域综合创新能 力,加快推动产业创新突破,在优化延续近年来区委创新政策...
关于激发创新主体动能 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 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委发〔2022〕1号)文件精 神,根据区委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在产业创新发展上做示范” 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创新兴区战略,进一步提升区域综合创新能 力,加快推动产业创新突破,在优化延续近年来区委创新政策的 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落实南京市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为统领,围绕高质 量打造现代化特色示范区、南京南部高品质新城区、长三角重要 节点区目标定位,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协同推进理念、制度、文 化、政策等全面创新,致力探索创新引领开放融合的现代化建设 “高淳路径”。突出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 地位,加快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创 新成果转化能力,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 合,全力塑造高质量特色产业体系,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 型企业集群,厚植创新发展特色优势,为建设美丽活力繁荣幸福 高淳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强化科技企业分类培育力度
1. 聚力招引科创主体。鼓励各街镇、园区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健全科技招商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招商引资“擂台 赛”为契机,高效招引一批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项目,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保障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对 迁入的有效期内、且符合省市要求经备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 高给予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规划资源分局、工 信局、行政审批局、科技局、各街镇、开发区(高新区)、慢管 会、南京高职园、农业园)
2. 加快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全面挖掘优质中小微企业资 源,支持各街镇、园区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库,开展精准服务、 精确扶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对初创期 科技型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费用,最高给予 100%补贴;自 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区域经济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加强创新产品 示范推广,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鼓励优先使用本地科技企 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 财政局、税务局、各街镇、开发区(高新区)、慢管会、南京高 职园、农业园)
3.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鼓励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最高 给予 50 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当年获得认定的给予 25 万元奖励, 非当年获得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江苏省农业 科技型企业、入选市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10 万 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各街镇、开发区(高新区)、慢 管会、南京高职园、农业园)
4.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获国家、省品牌或重点资质认 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在区科技部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单一申报年度内正 式上报高企申报材料 10 家以上(含 10 家),且高企认定通过率 达到 50%以上(含 50%)的,每通过认定 1 家给予 1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局)
5. 大力培育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对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 业大赛获奖的区内企业或获奖后落户本区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 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15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 别给予获奖单位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比赛前 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5 万元、3 万元、1 万 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人社局、区委组织部)
三、加快产业创新发展集聚
6. 增强创新载体育孵能力。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 器+特色产业园”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打造特色创新集群。对 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备案(认定)为国家、 省、市、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奖励。支持各街镇、园区建设或联合市场主体共建科创载 体,对在市级以上载体绩效评价中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按照上 级绩效资金给予 1:1 配套支持。将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 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孵化载体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培育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科技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按每家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科技 局、发改委、开发区(高新区)、慢管会、南京高职园、农业园)
7. 优化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围绕“4+2”产业链发展需求, 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建设市级公共技术服务 平台,创建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最高给予 200 万元的建设补助,建成运营 后按年度服务绩效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推动产业形态向价值 链高端延展。完善以市场化营业收入、研发投入、企业孵化质量、 团队建设等为主要依据的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考核机制,按照 市绩效资金的 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 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文旅局、农业 农村局、开发区(高新区)、南京高职园、农业园) 8. 促进企业创新平台提档升级。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分别一次 性给予 30 万元、5 万元奖励(同级中心享受一次,同一年份就 高执行);对企业研发机构区级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每家 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院士工作站、企业重点实验 室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发 改委、工信局)
9. 支持企业设立飞地研发中心。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规上高 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在一线城市设立“飞地”型研发机构,
经登记备案认定后,按照年度绩效给予租金或研发投入的 30% 补助,最高 30 万元,奖励期限三年。(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0.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攻关。鼓励原始创新,对获得国家科 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 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 企业参与或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市级实际到账经费 给予 1:1 配套支持,最高补助 500 万元;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科 技型企业参与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生命健康科技专项和碳达峰碳 中和科技创新专项,对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含社会化服务 后补助类),按照上级资金的 50%配套奖励,最高给予 100 万元, 对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资金的 50%配套奖励,最高 给予 3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各街镇、开发区 (高新区)、慢管会、南京高职园、农业园)
11.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行企业研发经费递增奖补机 制,对获得省级以上研发费用奖励的给予 50%配套奖励,最高 60 万元;对获得市级研发费用奖励的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上年 度研发费用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 10%补助,年最高 100 万元;研发费用 500 万元以上的,再给予基础部分研发费用 1%的补助,年最高 50 万元;无增量的,给予基础部分研发费用 0.5%的补助,年最高 25 万元。上年未加计扣除的,给予当年研 发费用 3%的补助,最高 50 万元。区级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奖励就高、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税务局、财政局)
12. 加大创新人才引育力度。聚焦发展需求和主导产业,实 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金字塔人才 培育体系,全面统筹各层次、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集聚海内外 “高精尖缺”人才在淳落地发展。具体支持政策参照区委相关人 才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组织部、科技局、人社局、房产局)
13. 鼓励开放合作创新。鼓励企业积极融入长三角科创圈, 对列入长三角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按照上级资金的 50%配套奖 励,最高给予 30 万元。提升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海外 协同创新中心和国别国际合作园区运营绩效和影响力,开展更高 水平“双向孵化”,对经认定的海外创新平台,按市级绩效奖励 最高给予 50%配套支持。支持企业与“生根国家”开展国际科技 合作,按照上级资金的 50%配套奖励,最高给予 60 万元。(责 任单位:科技局、各街镇、开发区(高新区))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4. 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实施科技成 果转化或产业技术合作攻关,按照实际支付额的 30%给予补助, 其中专精特新企业、规上高企、瞪羚企业、培育独角兽企业、独 角兽企业给予 40%补助,年最高 100 万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引 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淳转化的,经登记备案后,按照科技成果 实际支付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 20 万元。(责任单位: 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
15. 构建高水平技术转移体系。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服务,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 200 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经登记 认定后,按年技术成交额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3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16. 促进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持续实施科技成果入乡转化专 项,重点支持涉农高层次人才、科研人员通过“人才+技术+项 目”的形式来淳入乡兼职兼薪和创新创业。对获国家、省级星创 天地认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 技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部、农业园)
六、持续优化创新环境
17. 赋能知识产权资源。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对通过 PCT 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省、市级 资助后,区级配套资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 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当年获国家、 省、市专利奖最高奖励 30 万元;对获得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 中心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维权补 助的给予 50%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 区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 证的企业,最高给予奖励 5 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 企业、优势企业和市级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省、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项目的,给予 最高奖励 30 万元。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 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18. 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强化“宁科贷”政策运用,推动科技信贷精准对接增量扩面。完善科创基金、产业基金协同机制, 加强市区基金联动,形成投资合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 组建国有科技小贷公司,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在融资 利率上给予优惠。优化区级转贷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支持方 式,过桥转贷基金优先保障科技型企业的转贷需求,支持科技型 企业融资担保的费率不高于 1%,重点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 予以支持,畅通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金融监管局、国资 集团、科技局、发改委、人民银行高淳支行)
19. 提高创新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 境,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认真落实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产 业转型、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政策举措,利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 和“宁企通”企业服务系统平台,实现惠企政策“应上尽上”“集 成直达”,搭建线上线下服务专窗,积极推行企业奖补兑现“免 申即享”“即申即享”一键直达,提升企业获得感。开通税费服 务直通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发改 委、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城建局、房产局、人社局、商务 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工信局)
20. 强化创新统筹推进力度。加强党对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 强化区委创新委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督查考核职能,建立政策 动态调整、创新资源统筹、重大问题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调 度机制。提高创新发展指标在区综合考核中的比重,将考核结果 作为衡量相关部门高质量发展和相关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 依据。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报道,积极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聚力营造最优创新创业生态。(责任单位:组织部、 创新办、编办、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纪委监委、巡察办、审计 局)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文件冲突的, 按本文件执行;与区内其他类政策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本文件由高淳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 由高淳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创新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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