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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2022-03-30 09:02:2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各类开发区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再创高质量发展新业绩,结合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各类开发区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再创高质量发展新业绩,结合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活改革自主权
(一)优化开发区机构职能。按照“大部制、扁平化、市场化”原则推进开发区内设机构改革,在核定的机构总量内围绕主责主业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重点加强经济发展、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等部门力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优化管委会职能,建立去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加强开发区经济发展职能,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开发运营职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二)优化开发区开发运营机制。支持开发区建立市场化开发运营机制,由专业运营主体负责区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投融资、专业服务等工作。鼓励开发区运营主体根据发展需要实施开放性市场化重组,积极引进外来资本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激励机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引入市场化、竞争性选人用人制度,在国家级开发区试点推行全员聘任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制。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开发区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薪酬水平、分配办法。创新绩效考核体系,以关键业绩指标(KPI)考核为核心,试行“以岗定酬、按绩定酬”薪酬制度,将个人绩效薪酬与园区考核系数、部门考核系数、个人考核系数直接挂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复制推广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改革经验。在职务科技成果“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新型研发机构推广、科技金融创新等领域,推广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改革成果。突出投资贸易便利化、商事制度改革等重点领域,鼓励开发区积极稳妥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改革经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武汉海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积极争创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支持开发区事业单位采取公开考核的方式择优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单位无相应空岗的可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率先在开发区探索建立新型工业用地(M0)的支持制度。研究制定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调整操作办法。充分发挥“汉融通”平台作用,做大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用足用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专项资金。支持开发区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开发区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降低用能成本。(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树立“店小二”理念,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支持开发区率先全面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武发〔2020〕7号),在23项主要营商环境指标上领先全国、打造样板。探索通过委托、下放等形式,向国家级开发区全面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各区人民政府向省级开发区全面下放区级经济管理权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一)推动招商引资扩规提质。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9〕6号)。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市场化招商服务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可根据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加强校友招商,构建“园区+母校+校友”利益共同体。实施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对外贸易质量。大力开展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深入推进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探索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管理模式,带动中小微企业出口。重点支持已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开发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立线上线下一站式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进出口相关资质申领、退税、报关、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拓展开放合作新空间。加快推进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中日产业园、中德国际产业园、中印(武汉)科技产业园、中美大健康产业园等国际产业园建设。鼓励国家级开发区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省级开发区或者特色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产业共同体。(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一)编制实施开发区产业地图。调整优化开发区产业布局,以“十四五”规划、院士引领十大高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等为指引,在全市产业地图基础上,按照每个开发区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的原则,抓紧编制开发区产业地图,构建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产业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聚焦主导产业“补链强链”。拓展壮大“光芯屏端网”、汽车制造与服务、大健康产业,加快打造三大万亿级产业集群。建立市领导担任服务产业链的“链长制”,强化产业、创新、人才、资金、政策、招商“六链统筹”。支持龙头企业扩区扩园和在现有园区建设“园中园”、“区中园”,支持龙头企业扶持本地产业链、供应链配套企业,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聚焦产业薄弱环节补链,支持企业加大技术装备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产城融合。将开发区基础设施纳入全市基础设施规划,在开发区布局建设5G、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支持开发区完善教育、医疗、文体等设施,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高品质开发区。加强绿色园区建设,加快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升级,促进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增强产业创新发展能力
(一)强化产业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新型研发机构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运营管理制度,构建“新型研发机构+投资发展公司+专业研究所”的组织架构,赋予其人员选聘、职称评审、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自主权,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共同体。加快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持续深入抓好“创谷”建设。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在武汉光源、商业航天、激光应用、高速轨道交通、智能船舶制造、电磁制造、生物医学成像等领域,统筹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整合全市范围内检验检测业务,引导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向开发区集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新兴产业培育机制。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创企业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孵化“初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新兴产业”的摇篮。实施科技项目揭榜制,聚焦集成电路、北斗导航等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加快“卡脖子”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每户补贴20万元;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每户补贴5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每户补贴50万元,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建设。建立数字经济、线上经济应用场景征集、遴选和发布制度,搭建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对接平台。围绕建设智慧城市,每年公开发布智慧城市需求清单,重点面向医疗、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等领域,每年发布50项以上、3年建成150项以上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推广创新产品应用。制定武汉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鼓励优先应用创新产品和服务。搭建武汉制造市场循环供需对接平台,打通产供销,稳定供应链,推广应用“武汉造”。开发区在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中,使用与目录内创新产品同类别的,应预留一定预算份额用于创新产品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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