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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柳州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暂行办法
2022-03-15 09:23:1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柳州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柳州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从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先期投入的自主研发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该补助属奖励性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由企业自主统筹用于后续研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自主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本办法所称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增长额,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同比其前一年度增长的数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公告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奖补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的奖补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第六条奖补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实行诚信化管理,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七条奖补由基础奖补和增量奖补两部分组成,基础奖补优先保障,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础奖补
按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分段核算、累计奖补。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支出额的4%核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核算;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含)的部分,按2%核算;高于1亿元的部分,按1%核算。
年度内单个企业基础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若基础奖补总额超出当年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相应比例调减奖补标准。
(二)增量奖补
在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总额满足基础奖补总额后,按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瞪羚企业10%、高新技术企业5%、科技型中小企业4%、其他企业3%)再给予增量奖补。
年度内单个企业增量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若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总额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应比例调减奖补标准。
因前一年度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造成无对比数据的企业,则不享受增量奖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奖补工作按照企业申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三部门联合下达柳州市科技计划的程序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奖补申报通知;
(二)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依据市税务局提供的税务征管系统中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对应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核拟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金额,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三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联合下达柳州市科技计划;
(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柳州市科技计划文件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实施管理职责
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年度奖补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开展研发后补助绩效评估,出具年度报告;牵头组织申报、会审、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督促企业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负责相关系统平台建设、管理及信息共享。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年度奖补专项资金预算,参与会审并联合下达柳州市科技计划,拨付奖补资金,组织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参与会审并联合下达柳州市科技计划。
第十二条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税务征管系统中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对应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
第十三条企业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恪守科研诚信,建立健全内部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并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研发后补助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自2019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给予奖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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