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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16 08:59:49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绵阳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部署,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鼓励发明创造,保护自主创新,努力为推进国家科技...

绵阳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绵阳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部署,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鼓励发明创造,保护自主创新,努力为推进国家科技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专利实施转化的意见》(绵委发[2012]12号)精神和《绵阳市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绵府办函〔2016〕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事后资助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授权资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运用与保护资助,优秀专利奖励,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贴,涉外专利纠纷资助,支持绵阳专利服务机构发展及专利项目评审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

  1.对我市当年度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实行资助。

  2.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00元/件;

  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300元/件;

  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200元/件;

  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000元/件、国外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

  3.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提交并获得授权的,只给第一个外国国家(地区)专利授权资助;

  4.同一非职务发明人每年度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

  1.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

  2.被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确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利)运用与保护资助:

  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2.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专利导航、专利数据和信息开发利用、专利权评估、以及专利研究项目等知识产权(专利)运用与保护项目,通过立项、评估、结项等流程,以合同委托的方式,给予项目单位1-10万元的资助,鼓励对专利数据的开发运用。

  3.绵阳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涉外专利纠纷,并发生了涉外专利诉讼费用,根据其实际支付情况,胜诉后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资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优秀专利奖励:奖励我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有效、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技术水平高、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的重要技术突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在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等方面作用明显,以及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作用等的专利。每年奖励不超过10项,设一、二、三等奖,单项最高奖励8万元。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我市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经费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只对专利权的首次质押融资给予贴息补助,贷款贴息额度为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当年发生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笔贷款给予一次补助,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专利保险补贴:对我市企业参加专利保险给予的经费支持,补贴额度为企业购买险种的实际支出保费的60%、每户每年补贴总额最高2万元。专利保险补贴实行一年一次性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专利服务机构资助

  1.专利服务机构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地在我市的新增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开办扶持。

  2.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注册地在我市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的国内授权的专利以及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的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国外外观设计专利。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和知识产权(专利)运用与保护资助的对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3.优秀专利奖励:属本市辖区的单位和个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有效的专利。

  4.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和专利保险补贴的支持对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市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及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拥有我市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以及我市市委、市政府、市科知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确立支持的企业。

  5.专利服务机构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地在绵阳的专利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专利授权资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绵阳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资助申请相关材料:

  ①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专利证书第一页和第二页。

  ②国外授权专利: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官方收费收据。

  (3)相关权利人证明材料:职务发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非职务发明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在我市创业、投资、转化的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变更、专利著录事项变更等相关材料。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与运用1、2、3项目:应提交《绵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获得批准文件(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3.市优秀专利奖励项目:应提交《绵阳市优秀专利奖申报书》、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专利有效性证明文件、专利实施效益、已获国、省专利奖的证明材料等。

  4.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应提交《绵阳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凭据等),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相关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借据、付息凭据等)等。

  5.专利保险补贴:应提交《绵阳市专利保险补贴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专利保险相关材料等。

  6.专利服务机构资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绵阳市专利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2) 机构开办相关证明材料: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营业执照、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有关文件、经办人身份证等。

  (3)专利服务机构营业执照、获批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等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专利授权资助项目

  (1)提交申请。申请人登录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官网,点击进入“绵阳市专利资助申报系统”(http://myzl.youcanful.com/),提交用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申请审核合格后提出资助申请,经过网上初审、复审合格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申请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指定受理窗口。

  (2)资料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对资助申请纸质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资料存档。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纸质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复审并存档,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资助申请进行汇总。

  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国外专利资助应在国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和第七条第1项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与运用资助项目:各县(市、区)所在地企业于获得批准文件(或证书)后一年内向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经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市属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于获得批准文件(或证书)后一年内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3.第七条第2、3项的知识产权(专利)运用与保护资助项目:由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常年受理、审核。

  4.优秀专利奖励项目:市属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于每年5月30日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各县(市、区)所在地企事业单位由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遴选,并于每年5月30日前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

  5.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和专利保险补贴:由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常年受理、审核。

  6.专利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由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常年受理、审核。

  第四章 审批和支付

  第十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支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市科知局审核,按程序报批,每年集中拨付。

  优秀专利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汇总、初审,市科知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评审决议,公示后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的《绵阳市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绵财教〔2014〕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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