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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

2020-12-10 10:14:46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20〕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知识产权...

专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20〕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自然人。申报专利相关资助、奖励、补贴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是专利权第一权利人。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从事国家政策文件支持的行业领域。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一)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的,每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5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4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2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五)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一)支持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已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补助,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按专利保险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多资助2年,每家企业每年专利保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鼓励企业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支持知识产权联盟与专业机构联合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按照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知识产权联盟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www.aipunajie.com

       (六)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试点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每单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七)对于为所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购买相应保证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通州区注册企业),按照保费的50%进行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总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获得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服务机构深化服务。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对工作突出的、在区内注册纳税的服务机构,按照工作业绩评审,择优给予资助,每家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一)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工作站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覆盖全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政务服务、纠纷调解、咨询解答、举办公益沙龙、座谈、培训、宣传等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定期开展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胜诉的知识产权诉讼事项给予援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一)开展知识产权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商场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学生和社会公众,广泛深入的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升全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力度,针对企业负责人、业务主管和专职人员,开展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培训,培养一支善管理、会保护、懂运营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三)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通州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通州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鼓励通州区中小学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3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资助3000元;对获得外观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元。

       第十二条 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围绕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强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区建设、专利信息挖掘、专利导航、专利运营、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等方面开展软课题研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情况,提出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对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专利)促进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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