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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溪县:专利资助1万元,地理标志商标奖励10万元

2020-09-21 12:57:41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安政综〔2020〕75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

泉州市安溪县:专利资助1万元,地理标志商标奖励10万元

安政综〔2020〕75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增强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同意,现将《安溪县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安溪县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县专利、商标有关事业稳步发展,提升我县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安溪县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设立安溪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额度400万元。根据实际扶持需要,经费不足可追加,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和审核,县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资助对象为本县注册的单位或户籍地在本县的个人的国内授权专利,且纳入市绩效考核指标的授权专利,以及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企业,依照本暂行规定申请资助。

       四、提交专利资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提出,不得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资助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助。

       五、主要扶持范围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1.对新获得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2.对已获得资助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在三年内有采取专利评估、专利保险、专利鉴定、专利质押、专利产业化等方式进行实际运用的,进行叠加资助。其中,采取一种方式的叠加资助1万元,采取两种以上方式的叠加资助2万元。

       3.对专利权变更到安溪县域外的,该专利权人不得申请叠加资助。

       4.对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的资助上限为5件。

       (二)知识产权资助

       1.对新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助。同一专利权人在同一年度里,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的,取最高奖项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2.对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里,被认定为不同级别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的,取最高级别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3.对新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扶持资助10万元。

       4.对新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扶持资助10万元。

       (三)专利质押贷款贴息

       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除按省市专利质押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给予申报上级资助外,对贷款期满一年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文件有效期内)贴息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六、申请资助的专利应不得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侵权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窃取套用他人专利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若有存在以上专利权属纠纷等情况,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资助。

       七、申请时间,每年6-7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获得的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请,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于当年年底前向其兑现资助资金。其他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根据企业实际取得相关证书、荣誉等相关材料的当年度进行申请资助发放。

       八、2020年1月1日至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的知识产权扶持资助事宜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申请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凭证和申报程序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另行通知。

       九、本暂行规定所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助事项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的,视为放弃。

       十、本暂行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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