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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7-30 13:27:53 知识产权贯标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关于高水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安排,纳入部门年初预算,实行全年总额控制,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以及考核任务指标内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江宁行政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江宁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内从事知识产权的服务机构或平台。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利授权或商标注册应以本区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权利人地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或商标为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应符合本条规定。

       (一)专利资助与奖励

       国内专利资助: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对自申请日起,第6年当年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件资助300元。

       国外专利资助: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对进入欧美日韩国家公布阶段的,给予每件资助1.5万元;对进入其它国家公布阶段的,给予每件资助0.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专利大户奖励:年度内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内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含)以上或新增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5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内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含)以上或新增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单位按就高原则实施单一奖励。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资助

       企事业单位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国际注册的,每件国际注册商标资助0.5万元;

       (三)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实施软课题研究,对主导和战略新兴产业开展战略预警研究每项支持20万元,专利导航分析每项支持15万元。

       第六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构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根据联盟的规模和运行实绩,每年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维权援助入库专家常年负责江宁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协助职能部门办理案件,每年依据专家服务实绩,对专家所在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每年给予0.5-3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区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采取维权措施,对获得胜诉或达成实质性和解的,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50%予以资助。年度内境内维权案件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境外维权案件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没有获得专利保险保费全额补助的区内企业,涉及未全额补助的专利总保费累计在6万元(含)以内的,按照50%给予补助,超过6万元(不含)以上的,按照30%给予补助,年度内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成功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6万元;成功创建省、市“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省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的商户,被省确认为优质“正版正货”承诺商户,按照每家商户一次性0.5万元的标准奖励所属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用于示范街区(示范行业)对“正版正货”承诺企业奖励与培育。

       第十一条 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财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对以知识产权部分为质押物发生贷款的评估费或知识产权服务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超过实际放贷金额的0.5%,年度内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围绕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创造一批具有战略性、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高端发展的高价值专利,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第十三条 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实施商标专利双轮战略,推动商标专利综合运营及成果转移转化,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以自主创新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为核心转化成各类标准,发布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发布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发布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发布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评估费、评级费、审计费、律师费、托管费等费用额度给予补助,在证券市场发行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从证券市场发行第二年起,累计补助金额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连续支持3年。

       第十六条 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以下简称“贯标”),对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且合格(通过省级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的企业,通过省级绩效评价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双合格,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对先认证后绩效的,不再给予补差奖励;通过贯标评优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4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成功创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开发与利用,支持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后,建成专利信息数据库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九条 通过贯标合格的企业,已建成专利信息数据库,经评定为江宁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新获得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百企千人”培训计划,按照1000元/次标准,补助授课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入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品牌创建等,按照《江宁区关于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江宁政办发〔2019〕88号)的规定由集聚区组织实施。www.aipunajie.com

       第二十四条 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平台,上一年度代理区内企业完成以下工作,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助:

       (一)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1000元/件;

       (二)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公布阶段的,2000元/件;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1000元/件;

       (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的,5000元/件;

       (五)专利获得国家金、银、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省金、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获得市优秀奖的,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申报及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与奖励,有国家、省、市业务部门具体通知或批文的,以通知或批文作为实施依据,其他的按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资助与奖励每年度受理一次,受理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 申请对象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并追回不当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二年。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Tags: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南京市江宁区战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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